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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妇幼保健院添置医疗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 2022-03-24 |
福州市晋安区妇幼保健院添置医疗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 2022-03-24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晋安区妇幼保健院
乙方:福建海翼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11]FZJJ[GK]2022001的福州市晋安区妇幼保健院添置医疗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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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2-1 | A032008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 | 立鑫 | 2(台) | 98000.0000 | 196000 | 国内 | LXZ-200E | 无 |
2-2 | A032004 医用光学仪器 | 医用光学仪器 | 索维 | 1(台) | 345000.0000 | 345000 | 国内 | SW-9000Plus | 无 |
2-3 | A032017 临床检验设备 | 临床检验设备 | 希森美康 | 1(台) | 363500.0000 | 363500 | 国内 | XS-500ix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万零肆仟伍佰元整(¥904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平西路128号;
4.3交付条件: 按招标文件执行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含技术和服务要求等)规定的各相关条款要求,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按上述要求给以如实详细说明,否则,均视为乙方违约,按供虚假承诺骗取成交处理,甲方有权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其磋商保证金(如果未签订合同)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乙方需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验收标准 乙方方所提供的仪器设备必须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仪器设备。所有仪器设备按厂家仪器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乙方提供仪器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6.1.2 乙方在仪器设备出厂前,应按仪器设备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货物出具供货证明、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原装拼配设备的证明资料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供货确认函等。6.1.3 初验收时由乙方和采购人共同对设备的数量、质量、外包装等有关规定逐项检验。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应对设备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应由乙方及时处理修正。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乙方应向采购人提供自检记录;6.1.4 试运行并测试验收结束后,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专业公司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仪器设备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乙方在采购人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商品属于应检的(或甲方要求检的)应由乙方请商检部门出具商检报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需提供与中标货物配套的工作站软件和硬件,并承担工作站使用的相关网络接口的所需费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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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验收合格,安装培训一周后 | |
2 | 5 | 验收合格,安装培训一年后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
10、违约责任
10.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2、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及招标文件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福州市晋安区妇幼保健院 | 乙方: | 福建海翼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南平西路128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第十四层02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黄榕钦 | 单位负责人: | 万金锋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87922881 |
联系方法: | 1395018417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4100 0204 0920 0262 843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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