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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川区三教镇三川路街区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的 补遗通知
四川 永川
变更答疑
446.322976万元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0-05-06 17: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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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对2020年4月30日发布的“永川区三教镇三川路街区改造工程”招标文件做如下补遗:

(一)招标文件第4页2.4款 “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第6

页1.3.1款“招标范围”修改为:永川区三教镇三川路街区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全部工程内容,主要包括为三川路电力管网下地、三台大道行道树更换、石龙大道绿化整治及k0+000-K0+250段人行道地面铺装布置、节点一、二、三、四景观整治、三川路、艺芦路、石龙大道、三台大道路灯、垃圾桶更换、消防栓布置等和招标期内招标人的答疑资料、澄清资料、补遗资料、技术交底等。

(二)招标文件第10页3.2款“投标报价”修改为:

一、最高限价与计价原则

本招标项目最高限价为4463229.76元(大写:肆佰肆拾陆万叁仟贰佰贰拾玖元柒角陆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110503.42元

1.本招标项目最高限价和编制最高限价的施工图由招标人提供。

2. 执行清单及定额:

2.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2018计价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2.2安全文明施工费、组织措施费、规费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计取。

2.3人工费:按2020年第一季度重庆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 (渝西片区)进行调整。

2.4材料价格:《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20年第4期并结合永川地区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所有材料均为不含税价。

2.5增值税:按“渝建〔2019〕143号”文件规定计取

2.6组织措施费按渝建发[2014]27号文相关标准计算。

2.7土石比按3:7计算。

2.8花岗石拆除利旧率按85%计取。

2.9部分项目按暂列/暂估计价,共计243540元,具体明细如下,结算时以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2.9.1景石:节点1景石(4400*800~1000*600)1块:暂估价45000元/块;节点2景石(3000*800~1000*600) 2块:暂估价30470元/块;节点3景石(600~800*600~800*500) 4块:暂估价5400元/块。共计127540元

2.9.2招呼站牌:暂列金额:90000元(2个站)。

2.9.3节点四石材刻字:暂列金额:26000元

二、投标报价说明

1.本招标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2018计价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

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清单表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所述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投标报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人对招标人发出的清单中所有内容(措施项目清单除外)不得修改,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5.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应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并供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6.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暂列金额、暂估价,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作否决投标处理。本工程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以暂估价(暂定价)、暂列金额形式进入招标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7.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和全部清单单项最高限价,否则将作否决投标处理。

8.不管工程量是否列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都应填报单价或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承包人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子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与支付。

9.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10.按基准日期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缴纳的各种规费和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投标总价中。

11.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和第20.4款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如无规定,则不需报价),并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除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所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12.单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付款也按人民币支付。

13.对工程施工和材料等的一般要求和说明,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完整重述或摘录,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子目前应参见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的相关内容。

14.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不应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5.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是专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强制要求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其内容、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文件执行,并作为暂估价由发包人专项列入工程量清单表中,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结算金额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文件的标准和计算方式确定,并按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投标人填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按暂定金额填报,不得浮动。

16.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扩大或延伸。当各部分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17.暂列金额: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子目,除计日工外,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计取规费和税金,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指明为“暂列金额”的子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指示和决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8.计日工:计日工属暂列金额,由监理人确定用于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计日工的估算数量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只需按下列要求填报单价和合价,计日工数量不得更改。

19.人工费:用于计日工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计日工计价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此单价将被认为包括承包人开支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支付工人的工资、交通费用、超时工资、辅助工资和附加工资,以及任何其它费用或按法律规定以其名义支付的费用;还应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费用、监督费用、财务和保险费用;工时记录、行政和办公费用;消费品、水、照明和电力使用费;小型运输工具、脚手架、车间、储藏间、轻便电动工具、手工设备和工具等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承包人职员、施工员和其它监督人员的监督费用;以及与上述有关的所有其它费用。

20.材料费: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计日工计价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

21.机械费:已进场并用于计日工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22暂估价

22.1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仅指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指定地点的价格,不包括这些材料、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包括在各相应子目的投标价格中。

22.2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分包人实施专业分包工程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复缺陷等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22.3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所列内容有暂估价(暂定价)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明确的金额填报,不得浮动。

23.投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各单位工程报价之和必须等于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各单位工程报价应等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之和;单位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乘以清单工程量应等于合价。

(三)招标文件第16页10.3款“工程结算与调整原则”修改为

1.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总价=(C×E)+(F+G)×P+K+M

C——中标价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的,应按第5项规定执行)。

E——工程施工中的相应部分实际结算工程量(不含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

F——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的措施项目费(不含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

G——按第2.5项、第3.1项至第3.3项规定计算的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新增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K——包括按第2.1项和第2.2项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调整费用、第3.4项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3.5项确定的实际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第6项确定的规费和税金共计四部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组织措施费、规费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增值税按“渝建〔2019〕143号”文件规定执行。

P——中标价/最高限价。

M——投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

2.工程价款调整

2.1材料价差调整原则:钢材、有色金属制品、水泥、商品砼、砂、石六大主要材料按照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调整并进入结算,调整金额为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与2020年第4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地方材料取公布的永川区价格)相对照:若差额在±5%以内(含±5%)则不作调整;若差额超过±5%则只调整超过±5%部分的差额。调整的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价差不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基础;但全费用清单材料和人工均不作价差调整。

2.3人工价差调整原则:人工费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永川地区人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价差调整,调整金额为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永川地区人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与2020年第一季度重庆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 (渝西片区)公布的永川地区指导价的差额。调整的人工价差不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基础,全费用清单人工价差不调整。

2.4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对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5当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人应按调整后的项目特征及3.1项和3.2项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2.6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按3.1项和3.2项确认后执行。

2.7招标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包干。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项目清单单价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按3.1项和3.2项确认后调整。

2.8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人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其他项目竣工结算按以下要求调整。

3.1变更缺漏项清单执行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2018计价预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3.2变更缺漏项清单取费标准:按照重庆2018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套用定额和计取各种费用。

3.3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中标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3.4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②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人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③索赔费用应依据发包人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并符合合同相关规定;

④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包人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并符合合同相关规定;

⑤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工程价款中。

3.5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的合格标准结算。

4.工程变更

4.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的,该项目单价应按照5.2项规定进行调整。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差异部分进行调整。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合同约定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公式: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P)×100%(P=中标价/最高限价)。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性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措施项目费调整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

4.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将其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的,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5.工程量偏差

5.1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5.2项和5.3项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5.2本工程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若因4项规定的工程变更和5项规定的工程量偏差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含15%)的,综合单价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①若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相比,增加15%(含15%)以上时,增加部分超过合同工程量15%及以上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并进入结算,调低后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计算公式: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C×(1-L)(C=中标价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单价)。

②若实际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相比,减少15%(含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进入结算,调高后的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计算公式: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C×(1+L)(C=中标价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单价)。

③全费用综合单价的工程因第4项工程变更和第5项工程量偏差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的任何偏差,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均不调整。

④若工程量出现5.2项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以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具体调整方法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6.规费和税金

6.1规费是指根据重庆市政府或市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6.2若出现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重庆市政府或市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6.3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7.材料采购

7.1本工程所需材料(或设备),中标人应在采购前十四日内将所采购材料(或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收到中标人的书面报告后七日内予以确认,经招标人认质、封样(若需要)后中标人方可采购进场。

7.2本工程招标时以暂估价(暂定价)形式进入招标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并二次招标价格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7.3除前款规定外,投标报价范围外且《重庆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公布的30万元以下的材料,采购时须由招标人、监理人和中标人认质认价。

8.工程竣工结算时间要求

8.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将工程结算资料(含工程结算)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必须在20天内审核完成,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审核完成后送业主单位复核,审核工程结算。

8.2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提交结算资料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29天起,按相关规定给予承包人相应处罚,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9.实行工程结算审定制度:经审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项目,审计结果作为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应内容与本补遗为准,其余内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五)附件: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重庆方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6日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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