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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公告
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即**小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进行公开变卖(法院账户名:延吉市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位于龙井市龙门街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井市房权证龙字第*******,房号为*/*-*,建筑面积为***.**㎡,总层数*层,房屋所在层数为*-*层,用途为住宅,混合结构,朝向为南北。外墙刷涂料,室内简单装修,一楼中间部分两室一厅一厨一卫生间,东西各有一间单独的小房间,二楼*个房间,外侧有外露阳台,标的物墙皮部分脱落发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租赁,土地证号为龙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四至: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光荣路,北至空地。
评估价格总计******.**元,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元继续变卖,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分钟内无人出价)。
*、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出让金以及房产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土地租赁金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成交之后十五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延吉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登录后查看,账号:(********************)
*、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登录后查看
十二、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特别提醒: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实际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切勿相信其它机构及个人发布的本标的物信息,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登录后查看) 联系方式:****-*******
延吉市人民法院咨询 安法官
联系地址:延吉市天池路***号
延吉市人民法院监督电话:****-*******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
延吉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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