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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采购人委托,现就扬中市中医院案号(2020)鲁0103民初522号上诉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相关要求如下:
一、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进入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条件;
2、必须遵守国家、江苏省、扬中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自定);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具备本项目供应及服务能力(营业执照复印件);
6、工商注册所在地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
7、工商注册所在地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社保缴费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社会保险费证明);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扬中市中医院案号(2020)鲁0103民初522号上诉项目;
2、采购预算:60万元;
3、服务期限:直至本项目审理结束。
三、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四、采购文件发放时间、地点
1、领取时间:2020年5月22日~2020年5月25日(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9:00至11:30 ,北京时间下午2:00至5:00。
2、领取地点:扬中市中电大道688号浩云湾27幢04室
联系人:张梦雅
联系电话:18795986963
邮箱:1072506566@qq.com
3、本套采购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伍佰元整,于领取采购文件时缴纳。
根据苏财购{2020}19号文件要求,请中小微企业提供购买采购文件缴费凭证及中小微企业承诺函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退还购买采购文件的费用。
五、报价说明
1、报价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5月27日9:00—9:30;
2、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5月27日9:30;
3、报价文件递交地点:扬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扬中市扬子中路168号);
4、供应商应按报价须知中要求进行报价,每项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
5、报价应包括采购人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0)鲁0103民初522号上诉项目案件中所包含的律师咨询、诉讼代理以及胜诉后的抽成费用,具体费用在报价中体现;如败诉,采购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6、本项目不收取报价保证金;
7、报价文件和资质文件须密封,一式三份,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其中报价一览表一份,单独密封盖章。
六、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价人廉政承诺;
2、资格证明文件(如复印件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①有效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自定);
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④工商注册所在地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的证明材料(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
⑤工商注册所在地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社保缴费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社会保险费证明)。
3、附件(如果有,请提供)
①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
②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③开标承诺书。
4、报价一览表。
七、评定方法和成交原则
1、由代理机构组织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组成人员为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
2、方法:采购小组根据报价等事项,经过充分商谈达成一致意见。
3、原则:在符合采购需求、服务达到采购人要求且报价合理的为成交服务商。
八、签订合同及相关费用
1、按成交原则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将发放书面成交通知书,成交人应按通知书指定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通知书、采购文件、成交人报价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合同具体条款见合同样本。
3、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捌仟元计取(¥8000.00),由采购人支付。
九、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扬中市中医院
地址:扬中市三茅镇扬子东路125号
联系人:石俊华
联系方式:13852950966
2、采购代理:江苏金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扬中市中电大道688号浩云湾27幢04室
联系人:张梦雅
电 话:18795986963
十、疫情期间投标特别说明:
1、凡参与项目现场的人员请按照相关要求事先填写《开标承诺书》(详见报价响应文件格式)并带至开标现场(一式一份,无需装订至报价响应文件)。
2、凡参与项目现场的人员请事先登录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恢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在微信公众号“镇江发布”中了解《关于全面使用“镇江健康码”科学精准防控疫情的通告(第10号)》。
3、凡参与项目现场 的人员开标当日请携带身份证、出示镇江健康码(事先使用“镇江健康申报平台”微信小程序实名认证后申领镇江健康码(有效期为7天);服从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健康信息登记等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进场后请保持安全距离,分散等候,不得扎堆聚集;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场。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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