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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告】朝阳市文化路五段业务用房出租(租期5年)交易公告
辽宁 朝阳
招标公示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3-11-22 14:44:18
咨询此项目热线:17696581266
详情内容

(2023)第192

1、出租底价:前三年,54万元/年。

2、交易保证金:5万元

3、项目公示时间:20231122日至20231219

4、竞买报名时间及网址:

报名时间:20231122日至121917

报名网址: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查看相关链接

5、竞价时间:

自由竞价时间:202312209:30

延时竞价时间:2023122013;30开始

6、咨询电话:024-234479770421-7290850

一、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位于朝阳市文化路五段38号,出租面积5699.82平方米,标的及设施为现有状态,无安全隐患及其它隐患,供暖设备为地热,需承租方自行缴纳取暖费。租期5年,起租日以租赁合同约定。

二、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三、出租基本条件

出租条件

首年租金底价

前三年,54/

拟出租面积

5699.82平方米

租赁期

5

起租日

202411日至20281231

租金支付要求

上打租,按年缴租,每次交纳租金必须在前次租金期满(每年11日)15日前支付交纳租金。

租金调整方式

前三年租金的年租金为交易成交价,第4年起年租金每年比上一年递增3%

押金支付要求

房屋设施、悬挂牌匾及门前环境卫生保障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签合同时交纳。合同终止时出租方无异议,如数退还,无利息。否则,根据损失情况多退少补。

水、电、气、热、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1.租期内,发生的业务用房维修及全部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和水、电、供暖等所有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设备损坏后乙方不维修,乙方需赔偿甲方所有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房屋设施保证金。

2.租期内,业务用房的下水管道、下水井盖等保护和管道疏通、更换等维修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更换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管道损坏或下水道堵塞时,乙方不维修或疏通,乙方需赔偿甲方所有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房屋设施保证金。

3.乙方承租期内,需按规定按时缴纳水费、电费、取暖费等所有费用,因乙方缴费不及时或不缴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同时赔偿甲方损失。合同终止前乙方不得拖欠任何费用。

4.乙方在承租期内或承租快到期时,需按时缴纳取暖费,因乙方未缴取暖费而造成供水、供暖管道等房屋设施损坏,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和任何责任,乙方负责维修并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添置的设备及物品,在乙方承租合同期满或中途因故退出,可移动的设备及物品(桌椅、沙发、床、床上用品、装饰用品等)归乙方,不可移动及移动后影响使用或影响形象的设备及物品无偿归甲方。甲方所属的设备及物品,乙方不准私自占用。

房产使用

用途要求

承租方租赁业务用房可以用于办公、写字楼、宾馆、酒店、医院等。租赁房屋不得抵押,从事违法、产生环境污染及噪音污染的经营活动。门前为公共部分,不许存放物资和私自占用。

是否允许

装修改造

允许装修改造,但装修应确保不破坏原有设施,装修方案需经过出租方审批。

消防安全

1.承租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由承租方自行全部负责,所有经济法律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2.因水管漏水、暖气漏水、热水器冻裂漏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3.出租方出租的房屋无任何安全隐患,因承租方安装广告牌等固定设施造成的事故,承租方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4.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做任何违法犯法的事情。承租方在此房屋内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立即无条件收回房屋。

5.因室内电路使用不当、燃气使用不当等导致发生火情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任何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在承租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期间内,承租方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都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等使用不当,在房间内摔倒给承租方及同住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出租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因这些事故导致房屋及出租方的的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合同样本

业务用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辽宁省生态实验林场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业务用房坐落

业务用房坐落在朝阳市文化路五段38号。

第二条 业务用房面积

业务用房19层,面积为5699.82平方米。

第三条 业务用房租期

业务用房租赁期限为5年,202411日至20281231日。

第四条 业务用房租金、保障金及交纳时间

1.业务用房租金:前三年租金是每年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540000.00元整),第4年起,年租金每年比上一年递增3%

2.租金交纳方式为上打租(为每年11日之前),为一年一交。

3.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提前终止或甲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租金按照实际发生计算;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已经交纳租金不退。

4.房屋设施、悬挂牌匾及门前环境卫生保障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签合同时交纳。合同终止时甲方无异议,如数退还,无利息。否则,根据损失情况多退少补。

第五条 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业务用房可以用于办公、写字楼、宾馆、酒店、医院等。租赁房屋不得抵押,从事违法、产生环境污染及噪音污染的经营活动。门前为公共部分,不许存放物资和私自占用。

第六条 合同终止约定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业务用房,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业务用房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利用承租业务用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超过1天以上的;

4.超出租赁业务用房用途改作它用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扩建、装修及安装固定设施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许提前终止合同,如果提前收回业务用房,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1.甲方无正当理由的;

2.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

3.不可抗力因素没有发生的。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优惠条件

合同期满后,如果甲方继续出租业务用房,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 租期内发生费用约定

1.租期内,发生的业务用房维修及全部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和水、电、供暖等所有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设备损坏后乙方不维修,乙方需赔偿甲方所有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房屋设施保证金。

2.租期内,业务用房的下水管道、下水井盖等保护和管道疏通、更换等维修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更换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管道损坏或下水道堵塞时,乙方不维修或疏通,乙方需赔偿甲方所有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房屋设施保证金。

3.乙方承租期内,需按规定按时缴纳水费、电费、取暖费等所有费用,因乙方缴费不及时或不缴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同时赔偿甲方损失。合同终止前乙方不得拖欠任何费用。

4.乙方在承租期内或承租快到期时,需按时缴纳取暖费,因乙方未缴取暖费而造成供水、供暖管道等房屋设施损坏,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和任何责任,乙方负责维修并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添置的设备及物品,在乙方承租合同期满或中途因故退出,可移动的设备及物品(桌椅、沙发、床、床上用品、装饰用品等)归乙方,不可移动及移动后影响使用或影响形象的设备及物品无偿归甲方。甲方所属的设备及物品,乙方不准私自占用。

6.乙方经营过程中,对甲方财产造成的损失应负全部无条件恢复及赔偿责任。

第九条 安全生产约定

1.承租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由乙方自行全部负责,所有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2.因水管漏水、暖气漏水、热水器冻裂漏水、下水道堵塞漏水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甲方出租的房屋无任何安全隐患,因乙方安装广告牌等固定设施造成的事故,乙方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4.乙方不得在房屋内做任何违法犯法的事情。乙方在此房屋内从事任何非法活动,甲方有权立即无条件收回房屋。

5.因室内电路使用不当、燃气使用不当等导致发生火情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承租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承租期间内,乙方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都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等使用不当,在房间内摔倒给乙方及同住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甲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因这些事故导致房屋及甲方的的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经营约定

1.承租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主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发生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2.各种营业执照乙方自行办理,甲方提供必要相关资料。

3.经营执照必须与承租人一致,否则视为违约转租。

第十一条 装修及固定设施安装约定

1.乙方如果重新装修及安装固定设施,其装修、安装方案须经甲方书面签字同意,否则,视为违约装修。

2.合同期满或者合同提前终止,所有装修及安装的固定设施无偿归甲方。

第十二条 提供设施及约定

1.业务用房设施为现有状态,无安全隐患及其它隐患。

2.所有业务用房设施使用及维护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主体结构以外物品更新及维修亦由乙方自行承担。

3.合同期满或者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该如数及保质归还所有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或同质量更换。

4.承租期间,甲方交付乙方的所有物品要登记造册,甲乙双方各存备份。承租期满如数返还交付甲方,损坏及丢失须按价赔偿。

5.乙方租用房屋门前可临时(当天)放置物品,不可长期放置,且不可超越房屋两侧边界线。污染环境、损坏地面、影响市容、影响交通等物品不可放置。

第十三条 税费约定

1.合同期内因业务用房出租发生的税费由甲方负责。

2.房屋出租税以外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业务用房腾退约定

1.本合同自然终止或者提前终止,乙方必须无条件按时腾退业务用房。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必要措施,同时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1个月提出,以方便乙方安排搬迁事宜。

第十五条 违约造成合同终止责任

1.乙方逾期未按时交付租金,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其他形式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以上情形如有发生,则乙方添置的所有资产均全部无偿归甲方,所缴纳的房屋设施保障金、悬挂牌匾保证金直接归甲方。同时,甲方有权直接进入收回业务用房。如果乙方每延迟一日腾退,则按照当年总租金折算出日租金赔偿甲方(即年租金除365天再乘以实际发生天数)。

2.甲方无故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房租按照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即年租金除365天乘以实际发生天数);每提前一年按照年租金10%补偿乙方,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发生月数比例计算。

第十六条 违约造成损失责任约定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日期向乙方提供业务用房使用权,每延迟提供1日,则租金按日相应减少,房屋租期顺延。

2.乙方损坏业务用房及物品,按价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约定

1.合同期内,因政策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拆迁,拆迁设备损失补偿,按照谁添置谁享受补偿原则执行。

2.因自然性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和损失。

3.因政策性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国家政策调整、甲方上级部门管理调整、甲方项目确实需要且无可替代、朝阳市城市规划等)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甲乙双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1.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定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3.本合同在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辽宁省生态实验林场 乙方:

甲方代表:

合同签定日期:

保证金

事项

交纳金额

5万元

交纳时间

项目公告期内

交纳方式

网上银行

保证金

处置方式

确定承租方交付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保证金原路径无息返还承租方。

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退还

四、与租赁有关的其他条件

1、本次出租标的为9层。房屋状况均以实地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公示期内自行前往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查勘并了解房屋之现状,出租方不保证所出租标的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态为由退还出租标的或要求出租方对其进行赔偿,请在报名前谨慎考虑。

2、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租赁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承租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有权按本项目出租公告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租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挂牌。

3、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于2023121917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5万元至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自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待出租方履行完毕《租赁合同》审批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首年租金及向朝阳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交纳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朝阳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向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承租方已交摘牌保证金5万元。报名后不参加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逾期不交首期房屋租金及交易服务费或交付不及时按照违约处理,已交摘牌保证金5万元不予退还,出租方、朝阳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有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4、《租赁合同》签署完成且支付首期租金及服务费后,承租方与出租方进行房产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出租标的的实际状态及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租赁合同》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欠缴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合同》签署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五、标的展示时间及地点

标的展示时间:项目公示期

标的展示地址: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13842149379

六、报名要求

1、竞买申请人在报名有效期内登录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按有关要求进行登录注册(点击查看相关链接),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相应材料(企业法人需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需上传身份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公告和其他相关文件以及标的现状(包括标的瑕疵)等完全知晓且无异议,了解并完全接受可能存在的风险。

2、竞买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须正确填写单位银行账户,为自然人的须正确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上传的信息材料必须与竞买人信息一致,经朝阳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认申请人资格后,项目成交后不得变更竞买人任何信息。

3、竞买申请人在2023121917时前支付5万元保证金至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内,否则视为放弃竞买资格。

4、竞买申请人应对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七、竞价规则及须知

1、网上竞价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54万元人民币,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为1万元或1万元的整数倍。竞买人应当审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无法修改或者撤回。

2、网上竞价分为自由竞价时间和延时竞价周期两个阶段。

自由竞价时间:在此期间竞买人可以随时报价。到自由竞价截止时间,如果只有一个竞买人报过价,则系统确认并显示该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过价,则在自由竞价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启动“延时竞价”。

延时竞价周期:到自由竞价截止时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报价的,则启动延时竞价,从自由竞价截止时间起系统自动延长5分钟。若在延长的5分钟内没有新的报价,则竞价结束,系统确认并显示自由竞价时间内最高报价。若在延长的5分钟内又有新的报价,则从新的报价时间起再延长5分钟,如此循环往复直到某个延时周期结束没有新的报价,则竞价结束,系统确认并显示最高报价。

3、在自由竞价时间结束时,若无竞买人报价的,则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显示该标的“流拍”。

4、有竞买人报价的,最高报价者即为买受人,系统自动生成《买受人通知书》;

5、因竞买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网络入侵及其软硬件出现故障、停电、计算机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一致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或者遗忘、泄露相关密码、未及时关注产权交易机构发布的竞买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八、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项目成交后,出租方按照成交总额的3%×5年×50%朝阳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支付交易费,承租方按照成交总额的3%×5年×50%朝阳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支付交易费。

九、对异议的处理方式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十、联系方式

产权交易代理机构:朝阳市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梧桐路51-6

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0421-7290850

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977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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