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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 扬州
招标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5-11 20: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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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于****年*月**日起正式执行,适用于扬州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该《通知》实施后,原《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扬价服〔****〕**号)《关于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扬价服〔****〕***号)与《关于公布市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及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扬价服〔****〕**号)等文件同时废止,但《扬州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仍然有效。

《通知》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普通住宅前期公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收费期限,计费方式,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收取,临时停放费的收取,公共能耗,电梯运行费,集中制冷、供暖、恒温恒湿等科技系统的使用收费标准,非机动车集中充电收费,装修保证金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如未约定期限或期限持续较长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每过*-*年,牵头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组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以调整,但必须按《民法典》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相关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

新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并在公示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交付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物业公共服务费。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交付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符合交付条件、建设单位已下达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从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计收;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收。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业主原因连续空置*个月(含)以上的普通住宅物业或空车位按**%减免物业公共服务费或汽车停放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六个月(含)以上的普通住宅物业,业主应当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减免**%交纳空置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减免时限和具体标准。

住宅管理区域内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使用的已售(租)车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减免**%交纳空置期间的汽车停放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减免时限和具体标准。

应当区别专有权益,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专有权益、服务管理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

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车位租金由车位、车库专有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

人防车位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可以采取预收方式,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室外或室内临时停放的各类轿车、小型汽车计次收取。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室外临时停放的各类轿车、小型汽车,业主的在*小时内免交临时停放费,非业主的在*小时内免交,合同约定免费停放时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超出免费时段,临时停放的各类轿车、小型汽车每次收费*元。小客车、*.*吨以下货车每次*元,*.*吨以上货车每次*元。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室内临时停放的各类轿车、小型汽车每次*元。

上述每次计费周期为每次**小时,不足**小时的按**小时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临时停放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公共能耗费应按合同约定方式收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比例分摊收取。

公共能耗费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消防系统等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负责代收代缴的费用,应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方式向全体业主分摊收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或单独列支的,不得重复计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自动转为预付费。

带有地下车库且电梯从地下车库可达本层的一楼住户,电梯运行费按不高于其建筑面积的**%收取。

电梯运行费是电梯日常运行的能耗、一般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责任保险,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电梯运行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以实际产生的费用按约定的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
电梯起始层的住户免收电梯运行费。带有地下车库且电梯从地下车库到达本层的一楼住户,其电梯运行费按不高于一楼的建筑面积的**%收取;一楼以下没有专有(产权、使用权)面积的或户内有楼梯能够到达专有面积的免收电梯运行费。

带有阁楼或跃层式的住户,按电梯到达层的建筑面积分摊。

集中制冷、供暖、恒温恒湿等系统的使用收费标准,以实际产生费用合理分摊。

集中制冷、供暖、恒温恒湿等科技系统的使用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单独列账、收支平衡”的原则,以实际产生费用按约定的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

非机动车集中充电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非机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的服务者,可向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包含电费和服务费,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列示。服务费应体现集中充电公益性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服务提供者协商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业主装饰、装修产生的装潢、建筑垃圾可委托物业企业或清运公司有偿清运。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事项、约定装修保证金等内容。装修完毕未违反装修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如数退还装修保证金。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装饰、装修产生的装潢、建筑垃圾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清运公司清运,并承担清运和处置费。装修材料的搬、运等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指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饰(修)企业(工人)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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