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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财政金融局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公司递交的关于“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成都市东部新城办)文化旅游体育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办小学电子白板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诉函》。经审查,你公司于****年*月*日向采购代理机构登录后查看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做出了书面答复,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单位提起投诉。 经调查核实,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成都市东部新城办)文化旅游体育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办小学电子白板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于****年**月**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你公司于****年**月**日获取了采购文件,****年*月*日对采购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之规定,你公司于****年*月*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函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
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你公司提起的投诉。
特此告知。
成都东部新区财政金融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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