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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自然资罚字〔****〕***号
当事人:登录后查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立翰;身份证号******************
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星海路**号*栋***室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公司越界开采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温泉县****公路***+***砂石料矿越界开采***.**立方米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登录后查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受委托人朱洪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基本情况;(共*份*页)
*.登录后查看委托代理人朱洪峰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越界开采砂石料的事实;(共*份*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登录后查看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开采砂石料土方测算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越界开采的砂石料数量为***.**立方米;(共*份**页)
*.温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编号****-**号)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的砂石料价值为****.**元;(共*份*页)
*.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登录后查看越界采矿现场图片*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现场情况;(共*份*页)
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号),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砂石料;
*.没收你公司在温泉县****公路***+***砂石料矿越界开采砂石料违法所得****.**元(陆仟零壹拾肆圆叁角叁分);
*.处以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的罚款,即****.**元×**%=***.**元(陆佰零壹圆肆角叁分)。
罚没款合计****.**元(陆仟陆佰壹拾伍圆柒角陆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立即退回《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砂石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依提古丽、艾尼克尔
电 话:****-*******
地 址:温泉县博格达尔东街**-*号
温泉县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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