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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温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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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5-14 22: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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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自然资罚字〔****〕***号

当事人:登录后查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立翰;身份证号******************

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哈南工业新城星海路**号*栋***室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公司越界开采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温泉县****公路***+***砂石料矿越界开采***.**立方米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登录后查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受委托人朱洪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基本情况;(共*份*页)

*.登录后查看委托代理人朱洪峰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越界开采砂石料的事实;(共*份*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登录后查看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开采砂石料土方测算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越界开采的砂石料数量为***.**立方米;(共*份**页)

*.温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编号****-**号)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的砂石料价值为****.**元;(共*份*页)

*.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登录后查看越界采矿现场图片*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现场情况;(共*份*页)

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号),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砂石料;

*.没收你公司在温泉县****公路***+***砂石料矿越界开采砂石料违法所得****.**元(陆仟零壹拾肆圆叁角叁分);

*.处以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的罚款,即****.**元×**%=***.**元(陆佰零壹圆肆角叁分)。

罚没款合计****.**元(陆仟陆佰壹拾伍圆柒角陆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立即退回《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砂石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阿依提古丽、艾尼克尔

电 话:****-*******

地 址:温泉县博格达尔东街**-*号

温泉县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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