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承办机构 |
监督 电话 |
备注 |
县 |
镇 |
县级承办机构 |
镇级承办机构 |
一、行政许可(*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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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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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育局学校教育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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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和道路、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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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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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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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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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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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绿化造林与产业发展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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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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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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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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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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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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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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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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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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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育局学校教育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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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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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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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统一明确由镇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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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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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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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统一明确由镇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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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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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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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垃圾、粪便、杂物,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坏村镇公用基础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并由乡级人民政府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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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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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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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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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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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重大传染病防治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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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损毁、盗窃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的、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和摊派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农业机械产品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损毁、盗窃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的;(*)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和摊派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农业机械产品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农业机械产品的。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委托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决定。依法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个月;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在*个月以上的,由市、地、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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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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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托 事项 |
三、行政强制(*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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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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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局综合安全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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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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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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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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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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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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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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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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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大气管理股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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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裁决(*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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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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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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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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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森林资源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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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确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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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令第*号)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令第*号)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及其以上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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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育局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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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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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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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统一明确由镇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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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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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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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船舶登记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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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渔船检验监督管理股、运输安全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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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登记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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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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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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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武部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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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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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与农业机械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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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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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与农业机械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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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给付(*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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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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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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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征收类(*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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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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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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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检查类(**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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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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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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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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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办公会、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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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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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大气管理股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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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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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股 |
村建环卫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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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年*月**日通过)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二)建立健全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评、考核工作;(三)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船主以及渡口、渡船、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第一款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第四十五条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受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可以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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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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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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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管理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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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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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水利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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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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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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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本条例卫生厅会同公安、工商、畜牧行政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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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股;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兽药管理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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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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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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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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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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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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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局信息项目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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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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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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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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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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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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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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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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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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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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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环境管理股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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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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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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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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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股 |
村建环卫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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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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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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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罐装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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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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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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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乡道、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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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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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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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乡镇自用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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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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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中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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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乡道、村道路产路权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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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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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水资源综合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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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二)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四)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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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水资源综合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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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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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水资源综合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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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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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水资源综合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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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检查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十八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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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水资源综合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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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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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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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水资源综合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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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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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股、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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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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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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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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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 |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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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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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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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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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兽药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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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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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兽药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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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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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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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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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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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与农业机械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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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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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兽药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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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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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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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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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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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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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集贸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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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和粮油生产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自然地保护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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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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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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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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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草原防火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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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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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广旅游局文物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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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奖励(**项,其中,表彰须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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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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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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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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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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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奖励 |
《国务院实施若干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川省实施若干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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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统战部民族和宗教工作股 |
党群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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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孝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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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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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的表彰奖励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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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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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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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地质地矿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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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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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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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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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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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绩显著,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奖励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二)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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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规划监督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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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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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水利局水资源综合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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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二)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三)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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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水资源综合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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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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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兽药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
** |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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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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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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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重大传染病防治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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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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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 |
** |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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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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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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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地质地矿股、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安全生产综合救援股、政策法规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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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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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绿化造林与产业发展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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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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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组织宣传文体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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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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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儿童保障与社会福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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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对在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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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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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十七项(十七)完善激励补偿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实际粮食生产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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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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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
《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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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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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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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股、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股、食品经营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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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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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救援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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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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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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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自然地保护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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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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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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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草原防火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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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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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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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自然地保护管理股)、绿化造林与产业发展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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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表彰 |
十、其他类(**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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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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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育局学校教育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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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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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育局学校体育股、安全管理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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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年**月**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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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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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年**月**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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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 |
* |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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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 |
* |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年**月**日修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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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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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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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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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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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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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居民公约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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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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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办公益性公墓,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公益性公墓为本乡(镇)村民提供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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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社会事业审批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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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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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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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依法处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 (一)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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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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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健全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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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政法委综治督导和基层社会治理股、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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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批准 |
《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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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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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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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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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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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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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查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集镇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村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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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股 |
村建环卫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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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核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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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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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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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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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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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村建环卫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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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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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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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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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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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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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
村建环卫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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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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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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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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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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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参与 |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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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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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尚未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作业质量标准作业。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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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与农业机械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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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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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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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换发、补发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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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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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川编办函〔****〕**号调整为自然资源领域,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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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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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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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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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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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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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兽药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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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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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兽药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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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处理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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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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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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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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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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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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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生育申请的受理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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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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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审核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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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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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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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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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第八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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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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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暂停作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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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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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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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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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在确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临时区域可以设定期限。对进入确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摊位的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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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股、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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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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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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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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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育局社会体育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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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审查 |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条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贫困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贫困村所在乡(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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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开发局扶贫开发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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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的帮助及矛盾纠纷的调处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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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开发局移民安置扶持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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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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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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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杀狂犬、野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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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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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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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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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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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政法委综治督导和基层社会治理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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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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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资中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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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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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监察股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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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处理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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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监察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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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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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资中生态环境局大气管理股 |
生态环境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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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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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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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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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规划监督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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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托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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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建设规划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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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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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区内或道路、河道两旁临时建设审批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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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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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临时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批准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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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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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工程质量监督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一)*层及以上的;(二)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三)*米跨度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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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股 |
村建环卫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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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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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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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变更土地承包协议备案 |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变更土地承包协议的,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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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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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批准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征用土地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不能调整的,可按下列规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一)鼓励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口与耕地的比例,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将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对年满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男性农民和年满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按规定实施养老保险。 (四)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 (五)对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农民、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农民,可以实行单位安置、自谋职业等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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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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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批准 |
《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第九条“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组织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转让机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转让机构拟定实施方案,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实施方案应包括“四荒”转让范围、转让价格、治理开发标准与内容、使用期限和有关政策,尤其要明确做好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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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宅基地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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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调整范围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审核,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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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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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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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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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及动态管理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号)第四条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三)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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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儿童保障与社会福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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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核及保障资格终止 |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号)第二点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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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儿童保障与社会福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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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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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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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审批及终止供养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第十三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一)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特困人员;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特困人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人员,可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其他适用申请农村特困人员。(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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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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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审批及终止供养审核 |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进行。第十五条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一)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经局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人一卷宗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审批通过后当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二)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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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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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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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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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号)第三大点(三)审核审批。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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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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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号)第三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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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儿童保障与社会福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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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本省实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关于建立**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川老龄办〔****〕**号)高龄津贴的申请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对本人及代理人提出的高龄津贴申请,严格按照乡镇(街道)接受申请、核实情况,县(市、区)审批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审批同意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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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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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给付赡养费 |
《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老年人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赡养人必须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赡养人家庭的平均水平;与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人应对老年人的生活给以妥善安排,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二)、农村中与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分居的赡养人,应帮助或负责耕种老年人的承包地、自留地、收益归老年人,不得强行索要或扣留。 (三)、当老年人患病时,赡养人应及时给予治疗;老年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赡养人应负责照料。 (四)、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去做力不能及的劳动。 家庭的其他成员或者亲属应当支持、帮助赡养人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拒不付给赡养费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所在单位负责扣付;是农民或者城镇居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付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予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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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局预防保健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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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信息审核 |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八条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审核,填写《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以及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一年以内的体格检查证明,报送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内河渔船船员职务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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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管理股(应急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便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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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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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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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食品摊贩经营者登记卡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和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第二十七条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三)现制乳制品;(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予以警告,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二)食品小经营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三)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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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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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审查 |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的队伍、乡村厨师等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安办备案。 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收备案后,按照《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现场检查要点》,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对设施设备进行核查,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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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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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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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兽药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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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理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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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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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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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管理股、县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中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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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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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政策法规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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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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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政策法规股 |
规划建设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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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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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股 |
便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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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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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 |
便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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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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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和粮油生产股、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资源管理股(自然地保护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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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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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兽药管理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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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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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兽药管理股 |
便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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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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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兽药管理股 |
便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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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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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体育局社会体育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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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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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草原防火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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