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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场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湖南 怀化 会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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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2-29 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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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巩固生态环境质量,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要求,参照《丹棱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张场镇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镇党委

1.切实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通过强化研究部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资金投入和考核问责,统筹落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执法、场镇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具体责任。

3.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

4.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空间规划、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治理、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6.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本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督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7.切实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8.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履责情况和污染防治攻坚等重大工作推动落实情况。

(二)镇政府

1.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机制。

2.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4.组织本行政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组织落实农业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耕地保护。

5.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营造人人关注生态环境、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镇纪委

1.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镇党委、镇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4.推动各村(社区)和各办(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镇党委、镇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5.配合开展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

6.按要求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主体责任情况。

(四)综合执法办、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管理办

1.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处理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2.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镇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3.依照镇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镇容环境卫生和城镇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依照场镇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场镇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照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照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侵占城镇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占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违法经营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负责场镇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推进城乡垃圾收运管理,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

11.负责场镇园林、绿地、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12.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五)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办公室

1.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技术规划。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在县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许可具体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镇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配合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参与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全镇减排目标的落实。牵头贯彻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完成全镇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我镇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镇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按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7.负责我镇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做好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参与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8.负责我镇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我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镇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承建和管理我镇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我镇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9.负责我镇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10.负责我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我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我镇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我镇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做好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12.受镇政府委托,将全镇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村(社区)、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将结果报请镇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13.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14.负责统筹全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15.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保护政策的落实,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16.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做好污水处理、给排水、黑臭水体整治等相关工作。

17.负责重要江河湖泊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负责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配合实施水文资源监测,实施地下水资源监测。负责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18.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19.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动再生水资源利用。

20.构建河(湖)长组织体系,明确河(湖)长工作职责,建立河(湖)长制相关制度;承担镇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1.编制生活污水处理等镇公共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城镇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

22.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推进城镇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减排。

23.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学校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培养、增强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负责统筹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

3.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七)张场派出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指导、监督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

3.负责指导、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4.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镇交管办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负责按职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7.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8.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9.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八)经济发展办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负责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负责对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业务的综合监督管理。会同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6.负责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坚持减量优先,推进农业清洁生产。

7.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8.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农渔业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

9.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10.依照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渔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渔政管理方面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1.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九)卫生院

1.负责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

2.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饮用水水质调查、卫生学评价。负责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

4.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5.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6.负责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7.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8.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与控制。

9.定期向县生态环境局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

10.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

11.落实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

十、其他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抓好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本责任清单出台后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新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要求执行。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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