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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郴州市纪检监察廉政教育和案件管理中心2024-2025年食堂劳务外包项目
二、采购计划备案编号:郴财采计【2024】0047号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3月13日
四、更正公告内容:
1、将原招标文件中的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四节招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商务部分-类似业绩“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0 年 1 月-投标截止日)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计 5 分,满分 20 分,续签合同不重复计分。注:类似业绩是指食堂经营服务项目,时间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关键页影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客户单位的联系电话,否则不计分。”
更正为:“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21年 1 月-投标截止日)类似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计 5 分,满分 20 分,续签合同不重复计分。注:时间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关键页影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客户单位的联系电话,否则不计分。”
2、将原招标文件中的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四节招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商务部分-项目团队第3点:“拟配备人员中有一名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的计 10 分;每少一名扣 4 分,扣完为止。”
更正为:“拟配备人员中有一名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的计 10 分;没有提供的不得分。”
3、将原招标文件中的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四节招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商务部分客户满意度评价:“投标人在近三年(2020 年 1 月-投标截止日)食堂餐饮经营服务期间,在一个合同周期内的客户满意度调查中获得过客户单位满意或优秀同等意思表示评价的,每次计 2.5 分,最多计10 分。注:须提供加盖客户单位公章的满意度评价表影印件,并提供客户单位的联系电话,否则不予相应计分。”
更正为:“投标人在近三年(2021 年 1 月-投标截止日)食堂餐饮经营服务期间,在一个合同周期内的客户满意度调查中获得过客户单位满意或优秀同等意思表示评价的,每次计 2.5 分,最多计10 分。注:须提供加盖客户单位公章的满意度评价表影印件,并提供客户单位的联系电话,否则不予相应计分。”
五、其他补充事宜
1、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更正公告及本更正公告后的招标文件为准。
2、供应商认为本变更内容存在歧视性的,应在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
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郴州市纪检监察廉政教育和案件管理中心
(2)地 址:郴州市北湖区梨树山路96号
(3)联系人:李先生
(4)电 话:0735-2289568、138755523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德顺阳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地 址:郴州市南岭大道国道107住宅小区5栋201室
(3)联系人:谭微琳、曹女士
(4)邮 编:423000
(5)电 话:0735-8888133
文档附件: |
郴州市纪检监察廉政教育和案件管理中心2024-2025年食堂劳务外包项目更正公告相关附件.z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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