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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安徽
撤销公告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1-02-26 10: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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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皖财会〔****〕**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号)精神,积极改革会计行业行政审批方式,不断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经研究决定,从****年*月*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实行范围和职责划分

(一)实行范围。本通知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以下统称申请机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行政审批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申请机构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或代理记账资格,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二)职责划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改革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并负责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办理流程 

省级财政部门在门户网站、安徽政务服务网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的告知(附件*)。市、县财政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同级政务服务网公布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附件*),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签署告知承诺书。申请机构根据意愿签署《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或《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

(二)网上提交申请。申请机构登录网上审批系统上传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三)审核审批。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于**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于*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发执业许可证书。

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实行承诺公示。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开展承诺核查。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在**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结论。

(三)严格行政处罚。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代理记账机构,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加强信用监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且该申请机构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五)实施综合监督。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受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四、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精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由法定*项减少到*项:将原申请材料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合并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删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二)精简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法定*项减少到*项:将原申请材料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合并至“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保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删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三)精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法定*项减少到*项:将原申请材料中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与“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合并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附件*),保留“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删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四)压缩审批时限。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限由法定**个工作日压缩至**个工作日;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法定**个工作日压缩至*个工作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决策部署要求,持续深化会计行业“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激发会计行业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

(二)抓好执行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扩大政策的知晓度。要按照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及时修改完善审批服务指南,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确保改革任务按时间节点高质量落地。

(三)加强监管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日常核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模式,按照系统集成、协调高效的要求,建立与相关部门协调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形成聚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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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年*月**日

附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二、法定条件

(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不少于**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申请设立分所前*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不少于*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名注册会计师;

*.有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协议;

*.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签章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个工作日内,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其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行政审批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该会计师事务所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告知承诺书

会计师事务所就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后,财政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执业许可证书。

附:安徽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的告知

承诺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

承诺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公章):

年月 日

附件*

______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

业务审批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二、法定条件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名;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中介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 市、县(区)财政局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 市、县(区)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 市、县(区)财政局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个工作日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 市、县(区)财政局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申请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该申请机构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___市、县(区)财政局记入其信用档案,且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告知承诺书

申请机构就申请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申请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执业许可后,财政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代理记账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附: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

审批的告知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年月 日

附件*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

承诺书

财政局:

*.本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本人(专职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专职从业人员较多,依次自行增加)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我们承诺: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负责人签名(签章)

从业人员签名(签章)

年月 日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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