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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
招标公告
180.0万元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2-05-23 08: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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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执法〔2022〕11号

投诉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路2号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三楼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3号

相关供应商:嘉兴市华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洪兴路浙联金座A座903室

投诉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电磁式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项目(编号:0625-22215097-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4月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我司质疑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电磁式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项目编号:0625-22215097-2采购需求有倾向性,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代理机构回复“根据前期技术、价格比较,有三家以上产品能形成有效竞争。”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意,特此投诉。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要求倾向深圳市新元素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元素品牌体外冲击波碎石机。虽然有部份品牌可以满足,但经仔细对比和审查,只有新元素可以得高分。对其他品牌属于歧视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2.该项目采购需求疑似前期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做的方案,技术参数是量身定制的。因为只有新元素的品牌才是相似度如此高,按规定是不能再参加这个项目的,我方虽然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来说明本项目是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供应商,但采购需求高度相似就可以证明,同时如果参数和评分标准不作调整,或者稍加改动应付一下,换汤不换药,中标结果可以证明这一点。3.代理机构就质疑函回复称“根据前期技术、价格比较,有三家以上产品能形成有效竞争。”但并没无说明哪三家以上产品能形成有效竞争。也没有提供可以有效竞争的理由和依据。4.政府采购并未规定只要三家以上满足就可以有排他性,经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经国家药监局注册的外冲击波碎石机有45家,我公司咨询了上海市精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健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武汉市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苏州市锡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湛江市海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慧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生产厂家,看了招标文件后均表示该项目是倾向深圳市新元素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元素品牌体外冲击波碎石机,参加投标是不可能中标的,即使通过价格,服务再好也是无法竞争的,因为参数和评分标准都是有倾向性的,试想这么多技术参数有个10个参数不一样是很正常的,按每个3分扣除,就是30分。换句话说即使有5个负偏离,扣除15分。按项目预算180万计算,我必须投标90万才有可能中标,这个显然是无法有效竞争的。综上所述,本次采购需求会影响公平竞争,应该给予调整。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有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投诉事项2:我司质疑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电磁式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项目编号:0625-22215097-2采购需求有倾向性,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代理机构回复“评审内容将做修改”。我司对修改有疑义,特此投诉。事实依据:1.更正公告: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卖方须对买方现场进行查勘,在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供买方认可的运输方案及安装方案,2分。此条需要买方认可,没有明确标准,无法量化,受主观影响大,容易出现不公平因素。2、更正公告:8第三章 评标办法5、“优惠条件:评委根据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优惠条件,有实质性优惠的每一项得1分,最多4分”此条没有明确优惠条件的内容及实质性优惠的标准,没有量化,易受主观影响。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投诉事项3:我司质疑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电磁式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项目编号:0625-22215097-2评分标准设置不对应。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代理机构回复“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意,特此投诉。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中(二)技术部分1、技术需求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3分。打“▲”号的关键技术需求响应低于技术需求(负偏离)的,投标无效。一般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本项最高得33分,最低得0分。技术需求响应负偏离达12项(含)以上的,投标无效。3、其他商务内容:商务内容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经检索招标文件一般技术需求响应有43项,按每项3分计算为129分,与33分不对应。商务内容评分项有41项,按每项1分计算应该是41分,与评分标准中分值2分不对应。按政策法规理解每一项评审项目均应有对应的分值,没有明确的是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分值和扣分的设置,与相应的采购需求不对应。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3.经查询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对此类情况的回复:违反了《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投诉事项4:我司质疑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电磁式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项目,项目编号:0625-22215097-2,评分标准中带“▲”的条款必须满足,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不合理,存在排他性。我司对此答复不满意,特此投诉。事实依据:项目质疑后,技术参数虽然已经作出调整,但还是具有排他性,修改后的参数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中一、技术参数▲6焦点冲击波压力峰值的最大值:≤30MPa;▲7焦点聚焦范围:径向≤±7mm、轴向距离为-45mm至50mm▲5、质保期上述实质性条款设置不合理,首先设置实质性条款应该是核心参数或重要指标,国家权威部门并未强制规定一定要符合上述要求,相反国家权威部门批准的产品很多,说明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这样设置明显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二:将质保期大于三年作为实质性条款也不合理,国家三包规定均为一年,一般企业原厂质保也为一年,将三年作为实质性条款没有相关依据或标准,同时在评分标准中也有售后服务要求,存在不合理因素,容易造成不公平因素。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六)、(八)项。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取消或修改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的参数要求,实现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充分市场调研,推荐有代表性的三个品牌,通过价格,服务,质量能有效竞争。2.要求科学合理设定评分标准。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相对应。按政策法规理解每一项评审项目均应有对应的分值,没有明确的是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3.对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条款进行重点审查,一般参数不得作为实质性条款,确需作为实质性条款的应有相应的规定或依据。不能因为采购人的喜好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投诉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财政部网站截图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1.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采购需求是采购人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对产品的治疗效果、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市场供给等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临床需要制定预算金额是180万元。本次招标共有三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中标金额为96万元,节资率为46.67%,采购结果实现了采购目的和采购效果。中标产品制造商深圳市新元素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后),采购结果实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经向采购人了解,没有任何公司为电磁式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基于开标前不公开潜在投标人的原则,在给驰林公司的质疑答复中未明示潜在投标人的名称。2.对投诉事项2的说明。(1)关于“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打分项。该打分项要求投标人“在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供买方认可的运输方案及安装方案”,投标人只要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即可,并不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运输方案及安装方案”,“运输方案及安装方案”也不是评审内容,因此不会对评标产生“不公平因素”。(2)关于“优惠条件”打分项。优惠条件是客观的。招标文件规定优惠条件“每一项得1分,最多4分。”,因此其评审方法也是量化的。根据评委打分表,五位评委对该评审项的评分是一致的。3.对投诉事项3的说明。(1)该评审项的内容是:技术需求符合度:对应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的“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一、技术参数”中的一般技术指标,每一条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扣3分,扣完为止。本项最高得33分,最低得0分。同时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三条“符合性审查”第1项第(10)点:允许偏离的技术、性能指标或者功能发生负偏离达12项(含)以上的。(2)综合上述2条评审内容:本次招标的技术需求共有43条“技术参数”,符合性审查已明确技术、性能指标或者功能“负偏离达12项(含)以上”的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投标无效不再进行商务技术评审。因此通过符合性审查并进入商务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其“技术参数”最多负偏离11条。该评审项分值33分,因进入商务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其“技术参数”最多可能偏离11条,因此评审方法规定每偏离1条扣3分。综上,该评审项的总分值与有效投标文件可能的最多负偏离条数、每条负偏离的扣分是对应的,同时该评审方法不会在该评审项中产生负得分的情况。(3)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0913-3489070,回复时间:[2020-04-17]):“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页面附后)。(4)综上,该评审项的评审内容是客观的,评审方法是量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该评审项中没有自由裁量权,满足“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核心要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评委打分表,五位评委对该评审项的评分是一致的。4.对投诉事项4的说明。本次招标的采购需求设置了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标明。包括3年质保期在内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从采购设备的定位和实际使用需要设定的核心参数和重要指标。(1)关于技术参数“▲6焦点冲击波压力峰值的最大值:≤30MPa”。体 外 冲 击 波 碎 石 (extracorporeal shock-wave lithotripsy,ESWL)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临床,现已走过30个年头,全球累计应用患者达数千万例,目前已成为肾和输尿管结石有效的治疗手段之一。关于结石粉碎的机制存在以下物理效应:1)张力和剪切力2)碎裂和剥落。该理论认为结石远侧界面表现为一个声学弱界面当冲击波在结石内前行传播到达远侧界面时会被反射回来由压力波转化为张力波。 张力的强度取决于结石不同层面的声阻抗和表面形状。尿路结石多为脆性物质能承受很高的挤压力而经不起张力波的拉伸力其抗张强度约为抗压强度的1/10。当张力波的强度超过结石的抗张强度时结石即被拉碎。通过高速摄影拍摄的半透明结石模型中的压力波图像发现最大的张力发生在结石远界面的出波位置该部分1/3的结石发生碎裂进而出现大块圆帽状碎块剥脱。3)准静态挤压1998年国际著名冲击波学者德国斯图加特大学的Eisenmenger 教授提出一种新的碎石理论“准静态挤压quasistaticsqueezing ”理论并且通过实验验证了这一理论。即当冲击波的横向直径≥结石直径并且冲击波峰值压力≤35MPa 时,冲击波会包围在结石表面并且结石外周与结石长轴方向之间产生压力梯度造成一个环状面压缩或“挤压”,导致受挤压而沿长轴碎裂。并且有数据表明冲击波正性压力P仅仅需要10~30MPa 的低压水平,就已足够大于结石粉碎的临界压力值。在这种低压力冲击波的作用下结石内不管是平行还是垂直于冲击波前进方向均会产生小裂缝并逐步沿结石长轴融合、增大成一个碎裂平面导致结石沿长轴一分为二碎裂。这不同于以往窄焦斑、高压力冲击波使结石表面产生“弹坑斑”将结石击碎的原理。4)空化效应。5)动态挤压。6)动态疲劳。因此,结石粉碎是多种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启动阶段(基于张力和剪刀力、动态挤压)、传播阶段(准静态挤压、空化效应)和融合阶段(碎裂和剥落、动态疲劳)等。当然,与结石的强度、密度和韧性等物理特性也有很大关系。根据体外冲击波碎石术中的准静态挤压理论,当冲击波压力峰值≤30MPa时冲击波压力包裹在结石表面,即:冲击波最大压力峰值≤30MPa时,稳定性更好确保碎石效果越好。从冲击波波形上可知冲击波是一种包括短时高而窄的正压波,某些冲击波碎石机的压力较高(峰压 30~100 MPa),正压波后紧接着有个宽而低的负压阶段。而这个负压阶段具有不确定的能量波动,而结石粉碎主要依靠击中结石的有效能量。大范围阶段的压力值容易导致能量的不稳定性,导致碎石能力时而压力大、时而压力小的情况。在碎石过程中,不稳定的压力峰值容易导致高低压,大大影响碎石效果。根据采购人前期调研情况,有深圳新元素,武汉兴康,苏州锡鑫等公司的产品均能满足该条款。(前期调研资料附后)。综上所述,设置“▲6焦点冲击波压力峰值的最大值:≤30MPa”为核心参数和重要指标合理。(2)关于技术参数“▲7焦点聚焦范围:径向≤±7mm 、轴向距离为-45mm至50mm”。当碎石病人的结石在1cm左右的时候,其结石的作用中心点为0.7厘米之内,当碎石焦点聚焦范围大于7毫米之后,其作用力会对周边的脏体也形成响应的作用力,当碎石作用力逐渐增加的时候,聚焦范围越大,对周边脏体的损伤也越大,造成周边脏体的损伤。碎石过程中,聚焦范围越小,其能量更为集中。在精准的定位之下,我们通过更小的能量就可以击碎结石,以保证碎石过程中碎石的安全性,也能减轻病人的疼痛感。达到更理想的碎石效果。结石是各年龄段都有的病症。很多厂家因为聚焦范围,而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限制了治疗年龄,一般为18-65周岁。而目前儿童结石及老年人结石多发,更需要精准的碎石机来保证碎石的安全性。儿童结石由于结石小、密度低、及儿童耐痛能力有限。需要更小的聚焦范围及更小的能量去碎石。而老年人结石,因为老年人一旦接受手术,其麻醉过程中会有一定风险,故需要小聚焦范围、低能量去碎石。在碎石过程中无需任何麻醉,在碎石过程中也无任何不适感。目前学术界也逐渐推广小焦点、低能量碎石。综上所述,径向±7mm焦斑既不受呼吸影响又可降低附带损伤,轴向距离-45mm至50mm上窄下宽的波源,在碎石过程中能保证最理想的效果,目前学术方面推广小焦点、低能量碎石,以保证病人的安全性及碎石效果,尤其遇到儿童结石的时候更需要较小的径向去碎石。根据采购人前期调研情况,有深圳新元素,武汉兴康,苏州锡鑫等公司的产品均能满足该条款。(前期调研资料附后)。因此设置“▲7焦点聚焦范围:径向≤±7mm 、轴向距离为-45mm至50mm”为核心参数和重要指标合理。(3)关于质保期要求“设备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3年”。质保期可由经销商向设备制造厂家购买,在预算金额范围内,医院为了更好的设备售后保障,对本项目要求≥3年的质保期。在其他项目里也经常会将质保期大于一年作为常规的采购要求设置。质保期的时间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要求都是一致的,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也无相关文件规定采购单位不能购买多年的原厂保修。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了更正公告、前期调研材料、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页面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辩称:一、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我院经前期市场调研,制定的采购文件符合≥3家产品公开竞争的要求。没有任何公司为电磁式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二、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1)关于“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打分项。该打分项要求投标人“在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供买方认可的运输方案及安装方案”,投标人只要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即可,并不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运输方案及安装方案”,“运输方案及安装方案”也不是评审内容,因此不会对评标产生“不公平因素”。(2)关于“优惠条件”打分项。优惠条件是客观的。招标文件规定优惠条件“每一项得1分,最多4分。”,因此其评审方法也是量化的。根据评委打分表,五位评委对该评审项的评分是一致的。三、关于投诉事项3。答复: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已细化和量化,详见采购文件评审内容及标准。四、关于投诉事项4。答复:(1)关于技术参数“▲6焦点冲击波压力峰值的最大值:≤30MPa”,属于产品核心参数和重要指标,临床意义:根据体外冲击波碎石术中的准静态挤压理论,当冲击波压力峰值≤30MPa时冲击波压力包裹在结石表面,即:冲击波最大压力峰值≤30MPa时碎石效果越好。(2)关于技术参数“▲7焦点聚焦范围:径向≤±7mm、轴向距离为-45mm至50mm”,属于产品核心参数和重要指标,临床意义:径向±7mm焦斑既不受呼吸影响又可降低附带损伤,轴向距离-45mm至50mm上窄下宽的波源,在碎石过程中能保证最理想的效果,目前学术方面推广小焦点、低能量碎石,以保证病人的安全性及碎石效果,尤其遇到儿童结石的时候更需要较小的径向去碎石。(3)关于质保期要求“设备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3年”,质保期的时间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要求都是一致的,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也无相关文件规定采购单位不能购买多年的原厂保修。

中标供应商嘉兴市华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述称:提出质疑的投诉方明显恶意扰乱招投标秩序,并且存在前科劣迹。对于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我司坦然面对,希望浙江省财政厅给予公正裁定。同时,我司对投诉方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五点质疑:1.投诉方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共涉及43起司法纠纷(证据:详见附件一),多次违背法律条款,其公司经营理念存在严重偏差,我司有理由怀疑其恶意投诉,扰乱市场秩序。2.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丁建伟,为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前法人、高级管理人。现属于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证据:详见附件二)投诉方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丁建伟为前公司杭州武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及法人,该公司因为在参加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电梯网上询价项目(编号:HZZFCG-WSXJ-2017-000454)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出现“供应商名称(公章):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字样及你单位公章,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该情形属于在采购相应文件内遗留有其他供应商的签名、盖章等不属于本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必需的信息资料。因此,投诉方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投标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属于关联企业,一起参与该项目,存在恶意围标的事实。同时,该公司因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曾经受到杭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证据:详见附件二的网上公示截图)。鉴于该公司本次恶意参与投标及投诉的不诚信行为,我司请求将该两家公司列入政府采购网黑名单。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投诉方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常恶意投诉。其于2022年1月27日向嘉兴市财政局投诉嘉兴市第一医院呼吸机、监护仪项目。2022年3月8日嘉兴市财政局处理意见:驳回投诉。(证据:详见附件三相关网站截图)。如果其关联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侥幸中标(证据:详见附件四相关网站截图),投诉方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还会投诉或提出质疑吗?因此,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关联公司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4.投诉方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自身在投标经营过程中明知道所投标产品存在参数不符合情况下进行虚假应标情况。(证据:详见附件五)综上,投诉方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网上所能查到的相关处罚及不诚信的前科劣迹很多,篇幅有限不一一列举。鉴于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信誉不良,且存在众多的违规行为,其所提出所谓的质疑毫无可信度!望贵单位作公正评判。我司盼一个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对于一些无事实依据、虚假的投诉望贵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625-22215097-2),2022年2月2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3月8日,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收到杭州驰林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2022年3月17日,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同日,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开标时间为4月7日13:50,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4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嘉兴市华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3家,分别为浙江一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颂翊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华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项目预算金额180万元,浙江一然贸易有限公司报价1388000元、浙江颂翊贸易有限公司报价950000元、嘉兴市华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价960000元。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嘉兴市华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价格960000元

三、本项目调研材料显示,采购人向武汉市兴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锡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元素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做了前期技术商务条款调研,三个市场主体分别提供了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型号的技术参数或技术规格偏离表等材料。

四、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向评标委员会核实,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对评审因素“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优惠条件”在量化区间内进行了打分。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组织机构未收到投标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

五、3月17日涉及投诉事项的采购文件内容更正情况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2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其他商务内容:商务内容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3、其他商务内容:

交货时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付款方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

3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二)技术部分

1、技术需求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3分。打“▲”号的关键技术需求响应低于技术需求(负偏离)的,投标无效。

一般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

本项最高得33分,最低得0分。技术需求响应负偏离达12项(含)以上的,投标无效。

1、技术需求符合度:对应于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的“IV、技术需求及商务要求,一、技术参数”中的一般技术指标,每一条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扣3分,扣完为止。

本项最高得36分,最低得0分。

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4、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根据方案和措施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评审打分。根据方案描述是否详细、合理,可操作性强弱,有效性等内容综合评审打分。

3、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

卖方须对买方现场进行查勘,在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供买方认可的运输方案及安装方案,2分

安装完成时间:卖方在货物到货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其他约定除外),并正常运行,如果超出上述期限,提供补偿方案,1分;

提供验收方案,如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性能或功能达不到要求,提供补偿方案,2分。

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6.优惠条件:根据投标文件承诺给予招标人的各种优惠条件,包括质保期后的售后服务、备品备件、专用耗材价格等方面的优惠内容综合评审打分。如是否有提供超出招标文件要求的配置、配件,提供的备品备件、专用耗材等的优惠率情况,提供的优惠承诺是否有实际用途等。

5.优惠条件:评委根据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优惠条件,有实质性优惠的每一项得1分,最多4分。

10

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

6、焦点冲击波压力峰值的最大值:30MPa

▲6、焦点冲击波压力峰值的最大值:≤30MPa

11

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

7、焦点聚焦范围:径向≤±7mm 、轴向≤45mm(向波源方向)、≤50mm(离波源方向)

▲7、焦点聚焦范围:径向≤±7mm 、轴向上、下距离为-45mm至50mm

六、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0913-3489070回复时间:[2020-04-17]问:例如在某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条款采用倒扣分方式,技术参数条款设置的总分值为50分,共有120个详细参数要求,每一条不满足则扣一分,扣完为止。请问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将扣分的分值设置为50分才属于量化。答: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网址点击查看相关链接)

七、据省内多地反映,近段时间来,投诉人对医疗器械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多次提起质疑和投诉。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面向三个市场主体开展了需求调查,并认为“根据前期技术、价格比较,有三家以上产品能形成有效竞争。”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或评审因素哪些条款造成“这个显然是无法有效竞争”的相关具体证据材料。根据投诉处理阶段双方举证情况(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研和投诉人未提供投诉事项相关具体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四家供应商投标以及专家评审打分、中标价格等具体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两个评审条款是否存在未量化造成不公正评审”。评审条款“卖方须对买方现场进行查勘,在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供买方认可的运输方案及安装方案,2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是否承诺提供方案进行打分,投诉人主张“此条需要买方认可,没有明确标准,无法量化,受主观影响大,容易出现不公平因素”未提供相关具体证据材料;评审条款“评委根据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优惠条件,有实质性优惠的每一项得1分,最多4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是否承诺实质性优惠条件进行打分,投诉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此进行了确认,投诉人主张“此条没有明确优惠条件的内容及实质性优惠的标准,没有量化,易受主观影响”未提供相关具体证据材料。上述两个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避免或者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双方在投诉处理阶段的举证情况,结合本项目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对专家评审情况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再次核实确认,并且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需求技术商务条件是否需要全部列入评分项”。评审条款“1、技术需求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3分。打“▲”号的关键技术需求响应低于技术需求(负偏离)的,投标无效。一般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3分。本项最高得33分,最低得0分。技术需求响应负偏离达12项(含)以上的,投标无效”“3、其他商务内容:商务内容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作为投诉事项3的事实依据,而该两项条款已于2022年3月17日进行了修改,采购组织机构发布了更正公告并在质疑答复中明确告知了投诉人,故投诉人仍以修改前的该两项条款为事实依据提起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三个实质性条款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投诉人主张采购需求“▲6 焦点冲击波压力峰值的最大值:≤30MPa;▲7 焦点聚焦范围:径向≤±7mm、轴向距离为-45mm至50mm”的设定“明显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和“将质保期大于三年作为实质性条款也不合理”未提供相关具体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处理阶段提供了设置该三项实质性条款的解释说明,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电磁式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项目(编号:0625-22215097-2)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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