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招标公告 >古田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城管罚决字〔2024〕第11号)
古田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城管罚决字〔2024〕第11号)
福建 宁德 古田县
招标公告
0.040664万元
  发布单位: 火标网  发布日期: 2024-05-13 18:32:51
咨询此项目热线:17696581266
详情内容

  当事人:古田县城东街道西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林*,住所: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城东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在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中北路*号西山综合楼项目进行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位于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中北路*号的西山综合楼项目于****年-****年间建成,古田县自然资源局认定西山综合楼项目一层、二层不属于违法建设部分,该项目三层至屋面层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建设部分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古田县城市管理局调查(询问)笔录》;

  *.《古田县城市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

  *.《古田县城市管理局现场照片及说明》;

  *.《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西山综合楼违法建设行为的函》(古自然资函〔****〕***号);

  *.《关于湖滨乡西山集贸市场征地的批复》(古政〔****〕地字**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时间:****年*月**日);

  *.《福建省建设用地许可证》(闽土古字〔****〕第***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编号:*****);

  *.《关于西山集贸市场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古计基〔****〕字第***号);

  **.《要求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告》(古田县湖滨乡西山村、****年*月**日);

  **.《申请书》(古田县湖滨乡西山村、****年*月**日);

  **.《征地补充协议书》(****年*月**日);

  **.《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工程名称:前山村综合楼,****年*月**日);

  **.《古田县建设工程验收评定表》(工程项目:前山村综合楼);

  **.《古田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西山综合楼项目涉嫌行政违法案件请求贵局协助的函》(古城管函〔****〕**号);

  **.《古田县住建局关于西山综合楼项目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的复函》(古建函〔****〕**号);

  **.《古田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西山综合楼项目涉嫌行政违法请求贵局协助的函》(古城管函〔****〕**号);

  **.《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认定西山综合楼项目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复函》(古自然资函〔****〕**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编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送达《古田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古城管罚告字〔****〕第**号)。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宁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点的裁量基准,结合西山综合楼项目违法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玖仟贰佰肆拾元壹角捌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古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古田县城市管理局

  ****年*月**日

  联系单位:古田县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

  本机关地址: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中路八支二弄**号邮政编码:******

项目官方指定标书制作单位:18652225819
推荐中标公告信息更多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