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0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茌)环罚〔****〕***-*号
登录后查看 :
地址:聊城市茌平区乐平铺镇梨园村西段路北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月**日,聊城市茌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登录后查看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了*个车间,粉料螺旋输送机*条、*个粉料筛、大约**个传输带,存在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裁量计算,该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素及裁量等级如下: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
项目建设情况: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裁量等级为*;
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
违法时间:*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为*;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贰拾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
意见反馈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