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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单位 |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类型 | 资产交易 |
起拍价 | ¥226,240 | 加价幅度 | ¥1,000 |
保证金 | ¥20,000 | 评估价 | ¥403,731 |
竞价周期 | 1天 | 延时周期 | 5分钟 |
优先购买人 | 无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一、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中对拍卖的(执行标的)已于2020年9月22日在双鸭山市日报进行公告。
二、执行依据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7)黑05民终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定价依据
(评估报告)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竞价规则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0月8日10:00时至2020年10月9日10:0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升级会员查看,户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起拍价:226240元,保证金:2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
五、拍卖财产的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情况
拍卖标的:坐落于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金色大道人防工程B037厅(宝清县房权证宝清字第90050313号),建筑面积为45.15平方米平方米。
权属情况:七台河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备注:此房屋现登记在第三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占有使用情况:空置。
附随义务情况:通知、协助、保密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及权利性质
(无)。
七、通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本院已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执行通知,已送达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
八、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0年10月10日15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双鸭山市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857 010 10400 38347),并在2020年10月10日15时前(持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民生大街3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契税费用及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执行法院、联系、监督方式等
执行法院: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胡法官xa0xa0xa0xa0xa0xa0xa0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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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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