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念宜、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鄂0528财保22号
判决日期:2021-10-09
法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念宜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念宜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的质保金68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张念宜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单号:PZPP21420110130000000021;责任限额:68000元),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已经向本院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将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的质保金68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00元,由申请人张念宜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陈淑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婷婷
判决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