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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6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
联系方式:0512-63800623
注册时间:1993-06-05
公司地址:江苏省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
简介:
光纤光缆、电力电缆,特种通信线缆、光纤预制棒、光纤拉丝、电源材料及附件、光缆金具或铁附件、电子元器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光器件及传感、通信设备、光纤传感、水声、物联网器件、消防产品、海洋观测设备、海洋油气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数据中心机房配套产品(含供配电设备、空调制冷设备、智能管理监控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相关系统的施工、维护、工程项目承包及技术咨询服务;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监理;机电一体化工程、消防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弱电智能系统集成、设计、安装,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系统集成承包及技术咨询服务;网络工程设计、安装;废旧金属的收购(含废旧电缆等);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内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固网、移动网络业务代理,接入网、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通信设施租赁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不含网站接入);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开发,数据储存、数据整理、数据挖掘、云计算、大数据分析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及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的设计、安装调试及维护;智慧社区建设及运营;量子通信建设及网络运营;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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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案号:(2021)陕0503执异34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渭南景兆智慧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南景兆)与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景兆)、渭南市华州区景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州区景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裁定中止执行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503执623-1号案件的执行措施;中止将西安景兆存放于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土地统征办公室的土地预征款800万元提取至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账户。事实与理由:渭南景兆诉西安景兆、华州区景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0)陕0503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三方协议由西安景兆、华州区景兆共同返还渭南景兆土地转让款及违约金。案外人系西安景兆股东及债权人,认为原审当事人间存在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行为,虚构西安景兆债务负担,损害了其作为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主要理由如下:一、(2020)陕0503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原告即渭南景兆在签订案涉土地转让合同前并未成立(见证据1),故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渭南景兆自称在2020年5月6日向二被告转款50万元,同年5月15日转款200万元,合计250万元,转账凭证上显示,收款方为张景个人(见证据2),西安景兆自始至终并未收到此笔款项,张景有无转入公司账户抑或是自己挪用,请贵院核查。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由张景个人退还原告,与西安景兆无关。二、2017年10月19日西安景兆与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签订《智慧社区运营及产业互联项目合同书》(见证据3),合同约定,西安景兆对在华州区投资该项目和占用土地不准分割或转让他人;2017年12月1日渭南市华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华州区景兆发文(渭华发改发【2017】125号)(见证据4),同意备案智慧农业产业小镇项目,同时,通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对投资项目权不得私自转让”;但西安景兆和其全资子公司-华州区景兆却在未经政府批准的前提下转让项目合同,此为无权处分行为,另据华州区赤水镇姬书记所述,渭南景兆法定代表人刘泽龙曾咨询过西安景兆土地转让事宜,可进一步认定,原告为恶意第三人,案涉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违约金赔偿的请求更是于法无据;三、2020年5月22日,亨通集团战略发展中心针对西安景兆目前的运营管理情况向张景发函,工作函(见证据5)中写明,为便于处置公司资产,要求其将公司公章移交给资产处理小组组长庄玉先同志,发文当日双方移交公章并签字,移交的西安景兆公章编号为6100000455739,但2020年9月3日原告、西安景兆和华州区景兆三方签订的调解笔录中的公章编号却为610199029394,2020年9月3日张景并未丧失对公司公章的使用和审批权,为何对外签订合同却使用另一枚公章?案涉合同真实性存在疑问。四、2019-2020年西安景兆拖欠赤水镇人民政府土地流转费用和土地修复费用巨大,村民数次上访,相关人员多次向张景催要未果,于2020年6月2日赤水镇人民政府向西安景兆发函,要求西安景兆尽快支付第三年土地流转费用和归还38万元扶贫资金及利息;2020年7月17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针对西安景兆农业产业项目有关问题进行专题会议商讨,会议纪要(见证据6)确定,由区财政局负责筹措800万元资金,其中660万元用于退回西安景兆预征地款,140万元拨付赤水镇,用于解决涉及产业和群众赔偿有关事项,西安景兆与华州区景兆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景,而渭南景兆于2020年5月18日才成立,股东之一党延弘为西安景兆原股东且与张景熟识(见证据7);案外人有充分理由相信(2020)陕0503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假诉讼,通过司法手段转移西安景兆存放于华州区自然资源局土地统征办公室的预征款资金,恶意逃避债务的履行,严重损害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其认为原案审判阶段存在虚假诉讼,执行申请不应被受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于查清事实,以保护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外人提供证据如下:1.渭南景兆的营业执照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银行电子回单及收条。3.智慧社区运营及产业互联项目合同书。4.渭南市华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华州区景兆智慧农业小镇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5.关于西安景兆公章暂移交的工作函。6.关于景兆大涨村产业园相关问题的告知函、关于解决景兆农业产业项目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7.西安景兆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申请执行人渭南景兆辩称,其将250万元土地转让款付给西安景兆法定代表人张景,但是西安景兆没有把土地给其,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纠纷经人民法院审判形成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其向法院申请执行没有错,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西安景兆、华州区景兆均未联系到,亦无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渭南景兆诉西安景兆、华州区景兆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并于当日作出了(2020)陕0503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渭南市景兆智慧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景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二、被告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景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渭南市景兆智慧物流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25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400000元。(民事调解书送达后5日内付清)三、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46000元,调解后减半收取23000元由被告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景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案于2020年9月7日结案。该调解书生效后,渭南景兆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转让款2500000元及违约金24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陕0503执623号。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了(2020)陕0503执6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提取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放于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土地统征办公室的土地预征款8000000元至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账户。该裁定书即协助执行通知书于当日向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送达。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关于对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复函,后本院对渭南市华州区自然资源局统征办账户进行了冻结。 另,案外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书写执行异议申请书,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审查。审查中查明,案外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田晓林 审判员张金龙 审判员冯继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安昶兴
判决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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