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刘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1)吉0282民初1200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桦甸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桦甸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位于原宏伟机械西山区域土地;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刘某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位于原宏伟区域土地,并于2010年1月31日取得了该土地的所有权证。被告一直非法占有原宏伟区域土地。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多次张贴告示,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不予理会,现仍占有该土地。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故桦甸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甲方:桦甸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刘某
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年一签,从2021年起;
二、租金为每亩300元;
三、政府或甲方在征用该土地时,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30天内自行将地上附属物清除,附属物清除的各项费用自负;
四、乙方不得以各种借口向甲方及政府索要补偿;
五、乙方不得在租赁土地上搭建建筑物及构筑物。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桦甸市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三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忠清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任晓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晓莉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