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沈宝福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03执保1428号
判决日期:2021-09-30
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津优特尼克科技有限公司、沈宝福与被申请人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5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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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天津大通金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19266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朱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宝颖
判决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