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体青、杨彬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24执保325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苗体青与被申请人杨彬、宋长新、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苗体青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永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朱楠楠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