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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董欣
联系方式:029-86257459
注册时间:1995-08-24
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个人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办理个人外汇理财业务;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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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104民初12180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未央支行)与被告孙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蓉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未央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韩刚、被告孙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130411.85元(截止2020年12月17日),以及此后按照牡丹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3542,多次进行消费。截止2020年12月17日,拖欠本息、违约金合计130411.85元。被告未按月归还欠款,构成违约,为此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办理信用卡以及透支使用拖欠银行款项属实,因生意出现问题,现无法一次性归还,愿意分期偿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及关联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8日,被告线下填写《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快速办理申请书》,办理该行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3542,被告领取信用卡后,透支用于日常消费等。信用卡使用期间,因被告违反领用协议的约定,于协议约定的到期还款日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而出现逾期。截止。截止2020年12月17日,被告拖欠本金是98539.67元,违约金3000元,利息28872.18元。。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填写的申请书记载: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 上述申请书背面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领用合约)。领用合约中第三条对账与还款约定,3、牡丹贷记卡条款(1)甲方(牡丹信用卡申领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年息18.25%)。(2)甲方可按原告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原告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 诉讼中,原告出具情况说明,自认其主张的6期每期500元共3000元违约金分别折合年利率为:6%、5.79%、5.67%、5.57%、5.46%、5.35%。 上述事实,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快速办理申请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表背面附)、交易明细、查询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孙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截止2020年12月17日欠款本金是98539.67元; 二、被告孙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截止2020年12月17日欠款利息28872.18元; 三、被告孙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截止2020年12月17日欠款违约金2000元; 四、被告孙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2020年12月18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计算);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90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蓉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舒婧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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