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春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0)新2302财保605号
判决日期:2021-09-22
法院:阜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我院解除对其公司采取的部分财产保全措施,即解除(2020)新2302财保595号裁定中对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支行65050110242900000090账户及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巴音西路支行65001700500052501294、65001700500052503898账户及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莎车支行65050174638600000749-0001账户及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营业部65050172868600002832账户及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营业部65050172868600002832-0002账户及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51001870836051522056账户及存款的冻结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支行65050110242900000090账户及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巴音西路支行65001700500052501294、65001700500052503898账户及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莎车支行65050174638600000749-0001账户及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营业部65050172868600002832账户及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营业部65050172868600002832-0002账户及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51001870836051522056账户及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哈山江
书记员王丹
判决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