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彪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0182执102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15
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8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彪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透支本金200000元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张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彪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彪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彪去向不明,且在本院有多案未履行。除有车牌号为×××号车辆外,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
鉴于被执行人张彪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透支本金200000元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
综上,被执行人张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82执10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胡永红
人民陪审员钱晓
人民陪审员卢慧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方浩权
判决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