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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肖磊
联系方式:0411-86626147
注册时间:1990-11-07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30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及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开办境内居民因私购汇、结汇售汇;外币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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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哈尔滨乐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212民初1861号         判决日期:2021-09-14         法院: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与被告哈尔滨乐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乐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软件产品采购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被告的预付款573000.00元,及自立案之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软件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完成客户化开发的软件产品,具体指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旅顺口区卫计局健康信息化平台、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旅顺口区中医院健康卡项目。合同总价款1910000.00元,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但被告收到预付款后未履行合同义务,自被告收到预付款之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从未与原告就项目进行过沟通,未提交合同约定的软件产品,已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哈尔滨乐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软件产品采购合同》,用以证明2016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软件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第7条约定总价款为1910000.00元,预付款占合同总价款30%,不含增值税金额为522527.00元,增值税金额为50473.00元。证据2、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用以证明大连旅顺支行已向被告公司支付预付款573000.00元的事实。证据3、关于与哈尔滨乐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购软件产品相关内容说明,用以证明本案合同主体为原告中国银行大连旅顺支行,付款是大连旅顺支行支付。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软件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并完成客户化开发的软件产品,具体指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旅顺口区卫计局健康信息化平台、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旅顺口区中医院健康卡项目。合同总价款1910000.00元,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合同载明被告户名:哈尔滨乐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账号:16×××53;联行行号:104261003604。合同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向被告16×××53账号付款573000.00元,被告收到预付款后,一直未与原告就项目进行过沟通,未提交合同约定的软件产品,故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与被告哈尔滨乐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软件产品采购合同》; 二、被告哈尔滨乐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预付款573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01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赵燕杰 人民陪审员王宏 人民陪审员李春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隋晓鸥
判决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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