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天津市汇特电力配套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04执6437号
判决日期:2021-09-03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汇特电力配套安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行审26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8679.94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已通过司法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账户无大额可供执行存款,无理财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持有股票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8679.94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8679.94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俊貌
审判员李颖
审判员张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博雅
判决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