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徐文库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24民特247号
判决日期:2021-08-25
法院: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申请人徐文库、朱永琴、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申请人徐文库、朱永琴、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20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徐文库、朱永琴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按揭贷款6866.76元,此款于2021年9月20日前偿还完毕;
二、申请人徐文库、朱永琴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按揭贷款按双方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定期偿还按揭贷款;
三、如申请人徐文库、朱永琴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偿还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对抵押房产经过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申请人徐文库、朱永琴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偿还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判决结果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支行与申请人徐文库、朱永琴、沈阳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丁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静
判决日期
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