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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吕伟
联系方式:0991-2608008
注册时间:2011-08-12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00号金碧华府A座23-26层
简介:
一)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三)涉外保险业务。(四)代理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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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吾兰·乃吉米与门益宗、乌鲁木齐圣安瑞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新0202民初246号         判决日期:2021-08-18         法院: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买吾兰·乃吉米与被告门益宗、乌鲁木齐圣安瑞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安瑞祥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乌鲁木齐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伊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买吾兰·乃吉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江·托了恒、被告门益宗、被告中华联合乌鲁木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安瑞祥公司、被告中华联合伊犁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买吾兰·乃吉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华联合乌鲁木齐分公司、中华联合伊犁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7931.35元(其中医疗费18914.88元、误工费108821.32元、护理费7053.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0元、营养费2250元、交通费650元、残疾赔偿金145588.80元、鉴定费4373元,合计295862.71元,按照50%的赔偿比例赔付);2.被告门益宗、圣安瑞祥公司对上述不能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日,被告门益宗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新AH774号半挂车沿11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31公里加640米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原告撞伤。原告随即被送至伊犁州奎屯医院住院抢救,后又多次转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门益宗因超速、超载行使,原告因未观察往来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目前所受损失至今未能得到赔偿,因被告中华联合乌鲁木齐分公司、中华联合伊犁分公司系案涉车辆的保险人,被告圣安瑞祥公司系事故车辆的被挂靠人,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门益宗辩称,买吾兰·乃吉米所诉属实,对买吾兰·乃吉米的合理损失中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部分,其愿意按照50%的赔偿比例予以赔偿。 圣安瑞祥公司未答辩。 中华联合乌鲁木齐分公司辩称,买吾兰·乃吉米所诉属实,买吾兰·乃吉米的合理损失其公司愿意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因被保险人分别在其公司和中华联合伊犁分公司投保了案涉车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分别为1000000元、300000元,故两家保险公司应按照10/13、3/13的比例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车辆超载的,保险公司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本案案涉车辆存在这一情形,该部分损失不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买吾兰·乃吉米的误工费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鉴定费、交通费、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项目。 中华联合伊犁分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日,被告门益宗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新AHXXX号半挂车沿11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31公里加640米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原告撞伤。原告随即被送至伊犁州奎屯医院住院抢救。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门益宗因超速、超载行驶(车辆核载33000kg,事故发生时所载货物总质量为48440kg,超载47.3%),原告因未观察往来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道路,两人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伊犁州奎屯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独山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20年4月21日,本案原告将本案四被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新02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相关损失十四万余元(被告已履行完毕)。后原告又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人民医院多次治疗。2020年9月14日,原告委托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2020年9月15日,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委托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精神状态及精神障碍因果关系予以鉴定。2020年10月14日,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1.原告精神状态:器质性(脑外伤)神经症样综合征;2.精神障碍因果关系:2019年4月2日的颅脑外伤是本症发生的直接原因。2020年10月15日,新疆卓鼎双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原告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颅脑损伤后遗留器质性(脑外伤)神经症样综合征为九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中华联合乌鲁木齐分公司系×××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的保险人。被告中华联合伊犁分公司系新AH774号半挂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300000元)的保险人。被告圣安瑞祥公司系事故车辆的被挂靠人,被告门益宗系实际车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原告此次主张的各项损失经本院核实如下: 1.医疗费14896.88元(共住院治疗4次);2.住院伙食补助费3480元(住院29天,每天120元);3.护理费3648.58元(护理天数15天,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0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8782元计算);4.误工费102366.32元(病假工资差额为11773.32元、月奖及津补贴差额42578元、年终奖差额48015元);5.交通费200元(因鉴定所产生的费用,本院酌定);6.伤残赔偿金146319.60元(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0年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4838元标准计算);7.鉴定费4373元;8.保全申请费17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买吾兰·乃吉米经济损失93707.78元(其各项损失具体金额见本院认为部分)。 二、被告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买吾兰·乃吉米经济损失28112.34元(其各项损失具体金额见本院认为部分)。 三、被告门益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买吾兰·乃吉米经济损失15990.07元(其各项损失具体金额见本院认为部分,被告乌鲁木齐圣安瑞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买吾兰·乃吉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8.62元,减半收取计1629.31元,由原告买吾兰·乃吉米负担102.89元(已交纳),由被告门益宗、圣安瑞祥公司共同负担1526.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买吾兰·乃吉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王建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赖丽娜
判决日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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