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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邓尚平
联系方式:0731-84155018
注册时间:2016-05-10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商厦0栋五楼
简介:
建设工程施工;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人防工程施工;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铁路工程建筑;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海洋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室内体育场、娱乐设施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交通设施安装;工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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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111民初11931号         判决日期:2021-08-17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卓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00万元;3、判令因被告违约,原告为追索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费、保全费等)。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天马新能源科技产业园项目中的2栋8层厂房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单价按建筑面积每535元/平方米计算,并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且在2020年2月12日前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具备合同项目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被告亦出具相应收款凭证。2020年初,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20年2月12日安排原告进场施工,并在此时间之前保证做到原施工队机械人员必须全部退出施工现场等条件。如没有达到上述条件,原告不能进场施工,被告要按劳务队伍缴纳的保证金双方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如实履行相关义务并为进场做了充分准备,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承诺书约定的时间、条件安排原告进场施工。2020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作联系单,在考虑疫情影响下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直到原告起诉之日仍未按照合同及承诺书的要求向原告履行相关义务,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无异议,认可收取了原告200万元,但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有异议,履约保证金不是定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依据。原告主张支付20万元律师费,但没有提供计算标准,且没有提供已经支付的证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2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天马新能源科技产业园项目,建筑总面积约12.5万平方米,其中8层厂房2栋,最终建筑面积按国家建筑相关规定实际面积计算;承包方式采取全部大清包方式,包工不包料(主材),包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合同承包内容主要包括泥工、瓦工、木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包屋面除防水及保温外其他工程;包内、外墙粉灰及外墙砖铺贴及散水;临建的设施基础及临时道路的平整硬化及维修;包垂直运输及设备等;甲方按建筑面积535元/平方米计算工程单价;合同签订后乙方交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甲方一次性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200万元给乙方(约定时间内保证金退还不计息),约定时间内甲方退还不了押金,按合同赔偿乙方违约金2000元/天,到退还押金为止;在2020年2月12日前由甲方交付具备本合同项目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完成水、电、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甲方收到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履约保证金共计200万元到甲方指定账上后,合同生效;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田铁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张宜周作为乙方委托代理人分别在合同上签字。原告已于2019年12月9日,通过张宜周账户向田铁账户转账支付10万元。2019年12月12日,原告通过张宜周账户向被告账户转账支付190万元。被告向张宜周出具了收据。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本公司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2020年2月12日安排天马新能源科技产业园劳务队伍(广东深润建设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在2020年2月12日前保证做到以下三点:①原施工队机械人员必须全部退出施工现场;②3号栋地梁钢筋、水泥、红砖全部拉进施工现场;③2月12日乙方施工人员进场所有公棚全部要交给乙方使用,不得有其他人员及其理由再占用公棚。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条件,乙方不能进场施工,甲方要按照劳务队伍缴纳的保证金双倍返还”。因被告未安排原告进场施工,也未退还保证金,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与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代理人,双方约定收取20万元代理费,案款执行到位之日一次性支付。 在本案开庭过程中,被告陈述因为疫情原因,项目仍未进场施工。张宜周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通过本人账户支付给田铁账上的十万元及支付到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上的一百九十万元,系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本人支付给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现由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张退还,本人不再主张权利”。 另查明:被告于2020年11月9日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 本案经由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
判决结果
一、原告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于2020年11月9日解除; 二、被告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400万元; 三、被告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950.5元,共计28150.5元,由被告中铁湘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段娟
判决日期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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