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民初1690号
判决日期:2021-08-04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0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0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间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自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李倩
审判员孙菁蔓
审判员陈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芮
判决日期
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