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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71-2510113
注册时间:2006-03-22
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2号凤景湾10号楼1单元三层302号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服务(取得资质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商品信息咨询,会议会展服务,平面设计,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水暖器材,五金交电,机电产品(除小轿车),化妆品,农副土特产品(除粮油批发);场地租赁,市政绿化维护,市政路灯维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保洁服务;餐饮管理;代驾服务;外卖递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城市绿化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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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和安、广西南宁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01民终15012号         判决日期:2021-08-04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朱和安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南宁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海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5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朱和安,被上诉人晟海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朱和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晟海物业公司向朱和安公布完整版的《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含合同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内容不合法,违反行政法规和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并非决策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而《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却要求新一届业主大会执行前一届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合同,明显是主从关系颠倒,也是一种硬性捆绑合同,不是小区双过半业主的真实意愿表现,缺乏合法性,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案涉物业合同的附件4是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招标文件,附件5是晟海物业公司的投标文件,晟海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这两份文件就不能证明其中标的合法性,而合法中标是双方签订合同前提条件,在没有该合法前提条件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应为非法。 被上诉人晟海物业公司答辩称,朱和安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物业合同是碧翠园业委会依公开招标程序与物业公司签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案涉物业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业主皆具有约束力。朱和安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物业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应当解除的事由,如果朱和安认为业委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该合同存在合法性问题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判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朱和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晟海物业公司向朱和安提供与南宁市中房碧翠园C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原版完整的《物业服务合同》及全部附件给予查阅,并复印全套完整的《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给朱和安带走;晟海物业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终止延续与朱和安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办理解除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晟海物业公司支付,并赔偿朱和安200元/天/次的出庭误工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晟海物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2日,经营范围包含物业服务。朱和安系江南区友谊路西二里19号中房·碧翠园C组团C-20号楼1单元1204号房屋的业主。 2016年7月5日,南宁市江南区友谊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布《关于中房·碧翠园C组团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组织的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于2016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21日在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内举行,并于2016年7月4日唱票完毕,现于小区内公示《南宁市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2016年第二次业主大会公开选聘物业公司会议结果公告》,公示期为七天,即从2016年7月5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 2016年7月18日,南宁市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向晟海物业公司出具一份《公开选聘物业企业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南宁市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经过对贵公司的投标文件认真评议,并依据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2016年第二次业主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结果,决定选聘贵公司为南宁市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16年8月11日,南宁市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发布《南宁市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公示公告》,主要内容如下:南宁市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公开选聘被告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将服务合同(公示版)在小区内(业主QQ群、小区24栋小广场、19栋旁宣传栏、北门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即从2016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7日止。 2016年8月18日,晟海物业公司与南宁市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一份《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南宁市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被告管理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双方针对物业基本情况、委托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其中,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本合同期满30日前,业主大会未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时终止。此外,该合同还约定:碧翠园C组团小区物业服务招标项目文件[详见附件4项目编号:NNZFBCY(2016)ZB-001]、被告向南宁市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的投标文件(详见附件5含技术标、商务标)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然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审庭审中,晟海物业公司认可其持有物业服务合同附件4及附件5,并表示可以向朱和安公示,但晟海物业公司未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时间提交上述材料。 另查明: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一审开庭之日,晟海物业公司仍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南宁市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案涉小区尚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亦未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南宁市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晟海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晟海物业公司签订《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案涉小区的业主具有约束力。南宁市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案涉小区尚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亦未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晟海物业公司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符合上述合同约定。因此,朱和安要求晟海物业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终止延续与朱和安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办理解除手续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依据前述规定,朱和安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有权要求晟海物业公司公布完整版的物业服务合同。此外,晟海物业公司亦于庭审中认可其持有物业服务合同附件4及附件5等材料,因此,朱和安要求晟海物业公司公布完整版的《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晟海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朱和安公布完整版的《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含合同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关于朱和安主张出庭误工费的问题。朱和安主张其因请假参加庭审而造成误工损失,要求晟海物业公司予以赔偿,该主张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广西南宁晟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朱和安公布完整版的《中房·碧翠园C组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含该合同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二、驳回原告朱和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朱和安和晟海物业公司各承担5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除朱和安认为一审判决遗漏查明案涉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附件4和附件5外,双方对查明的其它事实均无异议。经核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朱和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韦美云 审判员梁世平 审判员刘助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佳萍 书记员刘海燕
判决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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