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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炬文
联系方式:18804352388
注册时间:2012-07-25
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铁厂村四队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沥青混凝土、筑路材料、建筑材料,加工及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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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与迟阳、张少磊、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502民初509号         判决日期:2021-07-30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飞与被告迟阳、张少磊、通化市隆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风祥,被告迟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儒,张少磊,隆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顺、捷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迟阳、张少磊、隆泰公司、捷通公司给付工资5万元,同时承担该款从2018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迟阳、张少磊、隆泰公司、捷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迟阳挂靠第三人隆泰公司、捷通公司,承建通化钢铁公司第一、第二幼儿园工程,张少磊作为项目经理,出面聘用赵飞为该两处工程技术员,迟阳、张少磊当众承诺给赵飞每月工资8000元——1万元。赵飞参与该两项工程施工共计8个月,应得工资8万元。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迟阳、张少磊、隆泰公司、捷通公司未向赵飞支付工资。2018年2月4日,赵飞向迟阳借工资3万元,尚余5万元至今未付。此后,赵飞多次找迟阳催要余款未果。2020年11月20日,迟阳诉至法院,诉称“2018年2月4日,赵飞向迟阳所借3万元系个人借款,与工程工资无关。工程已转包张少磊,赵飞的工资应向张少磊主张”。赵飞找到张少磊,张少磊称其只是迟阳的项目经理,非工程承包人。鉴于迟阳、张少磊、隆泰公司、捷通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现赵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迟阳辩称,1.张少磊是迟阳丈夫的弟弟,迟阳是为了让张少磊赚点差价,所以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张少磊,工人工资采取日结的方式,包括购买材料款都是迟阳垫付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可能。2.赵飞与迟阳无任何关系,赵飞是张少磊的朋友,张少磊给赵飞多少工资与迟阳无关,而且赵飞没有建造师资格证,迟阳也不可能聘赵飞当技术员。3.赵飞所说的替迟阳当技术员,并拖欠劳务报酬的时间,距起诉之日起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张少磊辩称,其于2017年自外地回来,迟阳找到张少磊,挂靠的公司有一个第一幼儿园项目,之前的项目经理叫韩某,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不给迟阳干了,迟阳找到张少磊,看张少磊没什么事,因为合同已经签完了,问张少磊能不能干,张少磊说这种工程没太接触过,迟阳就问张少磊身边有没有好朋友做工程的,给迟阳介绍一个,之后张少磊就联系赵飞,把工程跟赵飞说了一下。然后张少磊和赵飞到迟阳的公司,三人见面,张少磊和赵飞共同负责工地施工到竣工所有环节,并承诺除了工地所有工人材料支出,当时给赵飞定的工资是八千到一万,给张少磊定的是七千。因为张少磊和迟阳多少有点亲属关系,就非常信任,随后张少磊和赵飞进入工地。赵飞从2017年4月到12月,共计8个月,到2018年因为工资没开出来,赵飞就离开迟阳公司出去干。张少磊从2017年到2019年都给迟阳干活,除了日常开销,支出一些生活费用,也没有给张少磊开出其他工资。直到去年,张少磊向迟阳讨要工资被打,随后张少磊也离开了迟阳。当时赵飞到迟阳处工作,张少磊只是介绍人,迟阳不同意,张少磊也做不了主,其也是给迟阳打工,没有权利招人和定工资价格,与张少磊没有关系,不同意给赵飞工资,迟阳也欠张少磊工资,张少磊也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现在拖欠的不止张少磊与赵飞,公司其他人也有拖欠,会陆续提起诉讼。 隆泰公司述称,该工程确实是迟阳联系的,通过隆泰公司竞标,取得的该工程,该工程由迟阳支付所有工程款及人工费,迟阳实际是该工程的投资人和控制人。工程结束后,隆泰公司向通钢幼儿园出具了446553元的增值税发票,扣除税金44253元,剩余的402300元全部支付给迟阳,迟阳收到的款项,包括材料费和工人工资,该部分公司除缴纳税款外,没有盈余一分钱,因此隆泰公司与赵飞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支付赵飞所诉求的工资。 捷通公司述称,该工程结束后,支付发票收入数额594686元,扣除税款57652.03元,剩余的537033.97元全部支付迟阳,迟阳收到的款项,包括材料费和工人工资,该部分公司除缴纳税款外,没有盈余一分钱,因此捷通公司与赵飞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支付赵飞所诉求的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通钢一园后操场地面改造工程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验收签单,项目学校通钢第一幼儿园,项目名称后操场地面改造维修工程,项目类别维修,结算金额594686元,中标金额517203元,追加金额77483元,项目内容超出原工程量悬浮地板等,施工单位验收人对工程质量标准评价及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验收人及负责人处,由张少磊签名并加盖捷通公司的公章。市直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会签单,项目学校通钢二园,项目名称厨房、门厅、地板维修,项目类别维修改造,项目内容地砖、墙砖、吊顶、地胶,项目投资131048元,开竣工时间2017年8月5日—2017年8月21日,施工单位验收人对工程质量标准评价及竣工验收结论为合格,施工单位验收人、负责人处,由张少磊签名并加盖隆泰公司的公章。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工程名称通钢第一幼儿园后操场地面改造工程,项目经理张少磊,施工单位捷通公司,技术负责人赵飞,施工单位处,负责人张少磊签名,并加盖施工单位捷通公司的公章,时间2017年6月11日。 另查明,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载明,姓名赵飞,工作单位通化一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岗位职务施工员。 再查明,2018年2月4日,赵飞出具《借据》,载明“今赵飞向迟阳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根据赵飞的诉讼请求和迟阳、张少磊的答辩意见和隆泰公司、捷通公司的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迟阳、张少磊及隆泰公司、捷通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给付工资的责任?赵飞与哪一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2.赵飞主张的劳动报酬具体为多少?主张的利息是否合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耿婷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昊天
判决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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