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晋0802执29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21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65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7513.61元、费用2203.98元及利息518.0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6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现实际控制金额不足。
3、经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0851.65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宁伟
审判员程秀红
审判员李民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赵雅楠
判决日期
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