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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8087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
联系方式:0757-28603333
注册时间:1996-10-10
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
简介:
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减振降噪设备制造;密封件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减振降噪设备销售;密封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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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长达铁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105民初1949号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长达铁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和吴明聪、被告吉林长达铁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连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间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50796.8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化4.35%上浮50%利率计算从2017年6月26日至欠款付清止;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遵照被告指示交付相应货物后,原告需配合被告在长西铁路建设项目各标段的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由三方联合出具书面《物资验收单》后,30日内支付所供货物95%的货款,剩余待支付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后1年内足额支付原告账户。原告依约履行义务,截至2017年4月22日,原告已累计供货750796.8元,被告没有按约定付款,且工程项目停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吉林长达铁路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应该按照原告开具发票具体时间计算利息,根据合同13.2约定,应在被告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到货价款的95%,没到付款节点。被告经济状况恶化,不能及时付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原告先将开具的发票取回,待经济情况好转后再行付款,退回发票的行为属于双方对付款节点的变更,在被告没有收到原告重新出具的发票前,不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
判决结果
一、解除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长达铁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 二、吉林长达铁路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50796.8元及损失(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按年化4.35%上浮50%利率计算,并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8元,减半收取计6569元,由吉林长达铁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范思峰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世超
判决日期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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