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锦州坤宏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703执18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23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与被执行人锦州坤宏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锦州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锦州佳昕非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白士兵、石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6980.2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90000元,交纳执行费6980.22元;于2021年7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士兵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恒升现代城11-19号房屋(有抵押),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士兵、石祥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街锦绣蓝湾D7号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被查封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须于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因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周军
审判员边德柏
审判员李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莹莹
判决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