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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方式:020-39136266
注册时间:2009-03-24
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工业五路5号
简介:
机械设备租赁;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铁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工程服务;土砂石料加工;土砂石料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水泥制品制造;混凝土销售;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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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悦群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92民初1535号         判决日期:2021-06-30         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悦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群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路桥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悦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燕在线参加诉讼,被告中铁五局路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线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悦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8年10月起至付清所有欠款时止的违约金和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共20000元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悦群公司变更第2项诉请的利息计算时间为从2018年10月1日起;变更第3项诉请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承建穗莞深6标、广州地铁21号线等工程,并成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实施。从2018年8月起,中铁五局路桥公司的物资分公司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先后向原告采购钢管工字钢、钢垫片等产品,并约定了标的物的型号、规格、质量、数量、验收方式、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截至2020年11月2日,被告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尚欠材料款1900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该款项。原告交付货物达到付款条件后,曾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并于2019年与被告对账,同时签订了“对账单”和“欠款明细”,明确欠款情况,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巨款不付。 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辩称,1.双方确实存在业务来往,但并无债权债务纠纷。原告是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比价后进行采购的相对方,对于原告提出的21号线项目采购信息,被告予以认可,双方确系存在物资买卖合同。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190000元,但原告证据中的对账单是被告内部核对账务的管理文件,仅有被告分公司法人章,不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同时,该对账单载明的时间为2019年5月7日,距离此次诉讼纠纷时间久远,两者不具有关联性。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利息无法律依据。被告并不存在拖欠货款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也不存在支付利息的相关约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无法认可,被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主张违约金需要合同中具有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情形或者合同中有违约条款的存在,据此被告无须承担违约责任。3.被告无须承担本案诉讼费。 悦群公司于诉讼期间提交了对账单、挂网信息、对账明细等证据,结合庭审情况,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因承建广州地铁项目等工程,在阿里巴巴平台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供货商。根据悦群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中铁五局路桥公司从2018年6月5日开始至8月29日为止,先后多次向悦群公司采购多种物资,具体如下: 2018年6月,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向悦群公司采购了:加气砖2000个,单价7.5元,金额15000元;电缆250米,单价11元,金额2750元;水钻1台,单价2300元,金额2300元;移动雨棚2个,单价30000元,金额60000元;德高瓷砖胶50包,单价50元,金额2500元;拌灰胶水50桶,单价95元,金额4750元;电线杆2根,单价1300元,金额2600元;抱箍2个,单价70元,金额140元;q235钢管15345公斤,单价5.1元,金额78259.5元;方钢管4条,单价867元,金额3468元;无缝钢管220米,单价110元,金额24200元;法兰片103米,单价250元,金额25750元;90°弯头14个,单价42元,金额588元;45°弯头2个,单价35元,金额70元;三通1个,单价81元,金额81元;无缝钢管120个,单价220元,金额26400元;法兰片47米,单价65元,金额3055元;90°弯头12个,单价58元,金额696元。上述货品总金额为252607.5元。 2018年7月,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向悦群公司采购了:槽钢881公斤,单价5.5元,金额4845.5元;钢板212公斤,单价5.5元,金额1166元;镀锌扁铁415公斤,单价7.8元,金额3237元;镀锌扁铁151公斤,单价7.8元,金额1177.8元;镀锌角铁765公斤,单价7.8元,金额5967元;塑料方井盖6套,单价1100元,金额6600元;塑料园污水井10套,单价260元,金额2600元;塑料园污水井8套,单价260元,金额2080元;消防方井6套,单价354元,金额2124元;侧壁式通风换气扇2套,单价1350元,金额2700元;螺丝100套,单价3元,金额300元。上述货品总金额为32797.3元。 2018年8月,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向悦群公司采购了:DN150双面涂塑钢管360m,单价140元,金额50400元;DN100双面涂塑钢管60m,单价120元,金额7200元;DN80双面涂塑钢管24m,单价100元,金额2400元;DN65双面涂塑钢管36m,单价58元,金额2088元;DN50双面涂塑钢管18m,单价52元,金额936元;钢管3446kg,单价5.1元,金额17574.6元;钢板q345b2261kg,单价5元,金额11305元;聚氨脂防水涂料100组,单价270元,金额27000元;下托2361个,单价27元,金额63747元;5#角钢1690支,单价6.9元,金额11661元;铝合金管201米,单价60元,金额12060元;立杆50根,单价138元,金额6900元;立杆100根,单价25.5元,金额2550元;横杆50根,单价294元,金额14700元;0.9m横杆280根,单价7.5元,金额2100元;斜杆40根,单价84元,金额3360元;斜杆140根,单价104元,金额14560元;底托50个,单价72元,金额3600元;Z梯3套,单价2291.67元,金额6875.01元。上述货品总金额为261016.61元。 2018年6月、7月、8月,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分别向悦群公司采购了252607.5元、32797.3元、261016.61元物资,共计546421.41元。双方对账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庭审中,对于悦群公司主张中铁五局路桥公司先期已支付260000元,随后又支付了一部分货款,但无法查清随后支付的具体数额,属于自认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庭审过程中,悦群公司表示,中铁五局路桥公司根据不同工程成立了对应的项目部具体负责物资采购工作,由多个项目部组成一个大的物资公司进行物资集采,平时与其对接的是位于广州天河的物资部,虽然中铁五局路桥公司辩称其为物资公司,但实际上并不是公司,而是物资部门。 另查,2018年12月21日,广州悦群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名称变更,变更前名称为广州市悦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息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分公司”,无任何信息。 再查,悦群公司提供的律师函显示:“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贵公司的询价单、订单约定的条款,付款周期为‘对账后3个月内付款’,委托人最后一批供货时间是2018年8月29日,对账时间是2018年9月上旬,所有货物的3个月付款期间已经届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悦群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9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悦群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悦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许燕玲 书记员伍津君
判决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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