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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费进
联系方式:0997-7320118
注册时间:2004-08-21
公司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工业园石化大道
简介:
聚合物SBS、SBR改性沥青、道路石油沥青、高粘沥青、机场跑道沥青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改性沥青、沥青、渣油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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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叶成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1执165号         判决日期:2021-06-29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叶成光、王嘉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定:一、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本金53468327.69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8048958.97元(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嗣后利息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息7.515%计算;二、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律师服务费3万元;三、被告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叶成光、王嘉荟对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叶成光、王嘉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5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叶成光、王嘉荟共同负担。 因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叶成光、王嘉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点对点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本院已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等137702.83元。2019年6月17日,本院到达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叶成光名下房产证号为x京房产证明字第××号的5套不动产。2019年6月18日,本院到达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嘉荟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50915072的不动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日岚国用(2014)第001057号、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16186号的土地使用权。上述查封的不动产,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本院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叶成光、王嘉荟,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自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综上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于文诚 审判员邢攸军 审判员顾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冯英新
判决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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