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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文农
联系方式:18611056191
注册时间:2014-10-16
公司地址:乾安县宇宙大路2555号农业局家属楼一单元501室
简介: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商业、工业、农业、牧业、养殖业、服务业、建筑业、销售业进行投资及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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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百奇与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全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723民初473号         判决日期:2021-06-24         法院: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百奇与被告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兴公司)、吉林省全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百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临、新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侠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全兴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百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全兴公司给付所欠张百奇工资款10万元;2.请求判令新能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内承担补充清偿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新能源公司与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全兴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8.67%、51.33%。2015年春,全兴公司在长岭县境内筹建光伏工程,为了顺利开展工作,全兴公司同意将爱国工程发展中心副主任张百奇借调到全兴公司,协助全兴公司总经理张文农工作,当时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张百奇在全兴公司工作20个月(自2015年8月6日至2017年4月30日),应得工资计10万元。后因光伏工程“搁浅”,工资报酬没有兑现。2017年9月11日,全兴公司给张百奇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10万元。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全兴公司辩称,我公司注册地为乾安县宇宙大路2555号农业局家属楼1单元501室,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张文农,公司歇业三年之久。公司注册认缴资金150亿,股东1: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占股份51.33%,法定代表人李晓鹏;股东2:新能源公司,占股份48.07%,法定代表人刘胜利。公司成立至今,二股东均未交纳注册资金,就张百奇诉全兴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欠张百奇10万元工资款事实存在。2015年春,在长岭筹办光伏工程,因张百奇老家是长岭县。对长岭社情比较熟,为沟通相关事务,将张百奇借调到全兴公司,自2015年8月6日至2017年4月30日满20个月,当时确定每月工资5000元。2017年9月11日全兴公司给张百奇出具欠据人民币10万元。二、全兴公司无力偿还。因光伏工程“搁浅”,二股东又拒绝缴纳注册资金,公司账面分文皆无。当时公司的日常运营费用和至公司歇业时工人的工资,全部由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张文农垫付20余万元。张文农本人工资至今仍未兑现。三、要求二股东履行责任义务,交纳注册资金。筹备光伏借款200多万待偿还,给付工人工资及张文农本人年薪缺口180万元。希望二股东履行义务,交纳注册资金,在未出资本息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新能源公司辩称,不同意张百奇的诉讼请求,请依法驳回。1.该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百奇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诉讼标的为工资,未支付报酬的争议应属于劳动纠纷。张百奇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贵院依法驳回张百奇的起诉;2.张百奇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全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农在2015年12月2日向答辩人出具《全兴人员工资说明》,记载内容证明张百奇不是公司员工。张百奇主张工资的时间为2015年8月6日至2017年4月30日,这两个时间前后矛盾,所以张百奇不是员工。同时,张百奇索要工资,但是不能提交劳动合同及工资数额、支付情况的证明。全兴公司一直未进行实际经营,公司印章一直由张文农保管,未向股东说明印章使用情况。综合以上事实说明,张百奇在未能证明员工身份及工作情况下,不足以证明欠付工资的事实。请依法驳回张百奇诉讼请求。新能源公司与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东协议》中明确写明了使用全兴公司的印章需要双方同意,新能源公司在未同意时使用印章时,责任应由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协议》中表明全兴资产公司产生的一些纠纷、经济责任由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所以在新能源公司未同意时使用公章应为违法使用,产生的经济责任与新能源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6日,全兴公司成立,营业期限为2014年10月16日至2034年10月15日,核准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2015年1月27日,新能源公司与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全兴公司的公司章程,该章程记载新能源公司与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全兴公司的股东,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77亿元,新能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73亿元,两名股东均实缴出资额0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系2034年10月15日前缴足。另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记载显示,新能源公司作为股东认缴出资额为73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缴出资额为73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77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缴出资额为77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 另查明,2017年9月11日,全兴公司为张百奇出具欠据一枚,记载“全兴公司欠张百奇(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工资,每月5000元整,合计10万元”,并加盖公司公章。 新能源公司与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东决议》、《项目合作协议》中载明:全兴公司的公章由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保管,且经双方股东同意后才可盖章用印,否则一切责任由用印方单方承担。同时2015年12月2日,全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农向股东上报全兴公司预支员工工资情况说明,其中并未记载张百奇的工资情况。 张百奇对全兴公司无能力清偿其债务的情形,未提供证据证明,全兴公司主张其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亦未提供证据。 2017年9月5日,张百奇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全兴公司偿还其借款4万元,2017年11月28日,长岭县人民法院认为张百奇无法提供全兴公司的确切送达地址,无法找到全兴公司、查清案件事实,驳回张百奇起诉
判决结果
一、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张百奇欠款100000元; 二、驳回张百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靳立丽 书记员张天博
判决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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