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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文农
联系方式:18611056191
注册时间:2014-10-16
公司地址:乾安县宇宙大路2555号农业局家属楼一单元501室
简介: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商业、工业、农业、牧业、养殖业、服务业、建筑业、销售业进行投资及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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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723民初408号         判决日期:2021-06-16         法院: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全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委派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吉林省全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6日原告与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持股48.67%,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33%,原告持有被告股权超过被告全部股权的10%。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成立至今,一直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致使无法召开股东会,造成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被告如继续存续会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解散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无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7页复印件、股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原告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材料、原告提议召开股东会审议解散公司的材料、被告近4年的企业年报。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10月16日原告与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持股48.67%,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33%,原告持有被告股权超过被告全部股权的10%。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成立至今,一直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原告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联系吉林省爱国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致使无法召开股东会,造成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被告如继续存续会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失
判决结果
被告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解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吉林省全兴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程贵民 人民陪审员王力川 人民陪审员孟令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长吉
判决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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