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183民初1239号
判决日期:2021-06-01
法院:德惠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强、被告李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给付原告欠款79358.42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华润凌云府项目B5/B6/A7/A5-3单元室内及公区大白承包责任人,工程量共计36545.24平米,单价19元/平米,共计工程款694359.56元,原告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被告为了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又向公司借款79358.42元,现没有偿还,故起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诉讼请。
李小明承认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欠款的事实。李小明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李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深圳华创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9358.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97元由李小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阳
判决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