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县巴格其镇华坤建材厂与钮东旭、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3221财保44号
判决日期:2021-05-23
法院:和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和田县巴格其镇华坤建材厂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钮东旭、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9977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和田县巴格其镇华坤建材厂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615492021653297000514的保单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钮东旭、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99779元,期限为1年(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和田县巴格其镇华坤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吕江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吾米提江吾提库尔
判决日期
2021-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