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月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案号:(2021)浙0182民督58号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农商行称,2018年8月15日,郎月明向农商行申办丰收信用卡,确认了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2017-2版)内容。2018年8月20日,农商行向其核发了卡号6222××××5107、信用额度为5000元的丰收信用卡。郎月明激活并使用信用卡。但自2019年6月15日起,郎月明未按时归还信用卡透支款,经催讨无果。截止2020年12月16日,郎月明尚欠透支本金4913.9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申请人农商行向本院提交了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申请表(含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交易明细予以佐证。要求被申请人郎月明给付申请人农商行贷记卡透支本金4913.9元以及利息、违约金[该款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2017-2版)”确定的标准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15.4%]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被申请人郎月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13.9元,及利息、违约金[该款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2017-2版)”确定的标准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15.4%]。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郎月明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赖剑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丹
判决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