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吴某、徐某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82民初341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10
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诉被告吴某1、徐某、建德市景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某2、吴某3、浙江钦堂钙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德市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浙江省建德市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涯支行、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军祥矿业有限公司、建德市大岩山矿业有限公司、杭州锦颢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钦堂碳酸钙行业研发有限公司、建德市白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云港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建德市钦堂精细钙业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2日,原告郭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76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沈小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晓敏
书记员邵涵韵
判决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