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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7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晓志
联系方式:0551-65530789
注册时间:1998-07-07
公司地址:http://www.ahbaoli.cn
简介:
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幕墙设计、安装销售,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金属门窗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灯箱设计制作安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房地产投资咨询,物业管理,五金、电器销售,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消防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劳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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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学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0103执39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09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0)皖0103民初11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15000元并支付利息86873元,二项合计50187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1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409元,财产保全费3029元、执行费749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程徐林 审判员季汝成 审判员方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青青
判决日期
20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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