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学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0103执39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09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20)皖0103民初117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15000元并支付利息86873元,二项合计50187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1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409元,财产保全费3029元、执行费749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程徐林
审判员季汝成
审判员方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青青
判决日期
202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