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邹自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11执173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5-06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自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2021年3月18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21年3月1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邹自杰的生活就业、收入情况。通过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4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4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华波
审判员杨眺宇
审判员秦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姣
判决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