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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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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周端阳、徐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702民初1489号         判决日期:2021-04-30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周端阳、徐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端阳、徐晓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端阳、徐晓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2474.55元,并支付利息7623.11元(已计算至2021年1月4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两项暂计70097.6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9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合约号为台银(借)字2146000887的《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贷款分期还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周端阳、徐晓虹向原告申请借款1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0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分36期还款,贷款到期日还清本息。被告如逾期未还的,从逾期之日起原告对逾期金额按本合约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并约定因借款人违约,则贷款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放款10万元。目前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归还款项,截至2021年1月4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2474.55元,利息7623.11元。按合同约定,两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被告周端阳、徐晓虹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本院提交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台银(借)字2146000887的《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贷款分期还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息清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双方对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的事实。 被告周端阳、徐晓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审核。两被告未提出反驳证据及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证明力的上述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以购买材料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一份《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贷款分期还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周端阳、徐晓虹共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9日至2020年11月20日,实际放款日迟于上述约定借款发放日的,以借款储蓄所为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09‰,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分36期偿还,前35期还款日为每月20日,贷款到期日还清剩余本息。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借款人应按约如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即构成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对逾期金额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如借款人欠交利息、罚息,则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若借款人败诉,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7年11月29日,被告周端阳向原告出具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手机号码为137××××3237。同日,被告徐晓虹向原告出具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手机号码为159××××4508。并确定了无法按确认地址和手机号码送达及通知的法律后果。两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在借款借据上确认,于2017年12月1日以自主支付方式取得借款10万元。两被告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算至2021年1月4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2474.55元、利息7623.11元
判决结果
被告周端阳、徐晓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62474.55元,并支付利息7623.11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1月4日止,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59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周端阳、徐晓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徐筱玮
判决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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