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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群坤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学成
联系方式:13028960456
注册时间:2017-03-16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华业街113号A-403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塑料制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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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厚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群坤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2民辖终28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厚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0)浙0205民初45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江苏厚辉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本案是否存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诉争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争议标的,而不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诉讼请求中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本案不能以给付金钱的责任承担请求确定合同履行地,而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义务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其次,就本案而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在合同未约定给付货币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适用条件。第三,涉案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浙江省宁波市的问题。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就买卖合同而言,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货物交付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宁波群坤贸易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刘磊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瑞颖
判决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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