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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天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9-83607832
注册时间:1993-01-06
公司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田王特一号
简介:
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金属结构制造;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装卸搬运;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房屋拆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经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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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让与西安天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长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0271民初1038号         判决日期:2021-04-23         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让与被告西安天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公司)、徐长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丹、被告天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熙、蔡毅、被告徐长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永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天风公司归还借款10014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以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完为止);徐长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诉讼中,张永让认为本案不属于借款,变更借款为垫付的工资款。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6日,天风公司承包了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选烧厂竖炉、除尘器修复及焦化厂精苯拆除项目,2018年11月29日,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公司项目负责人徐长林经与张永让协商,由其为公司劳务人员垫付工资,次月29日就归还。张永让同意后即向劳务人员安宏博、倪建全、马东拉黑、李广福、赵仓平等人支付劳务费共计100140元。然,待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天风公司和徐长林却拒绝归还。另,徐长林系天风公司员工的身份在宏兴公司的人员备案登记上有记载,欠款证明上也加盖了天风公司的印章。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天风公司辩称,首先,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天风公司承建了宏兴公司所属“焦化厂脱硫废液及硫泡沫制酸项目精苯拆除”等工程项目。天风公司与宏兴公司就“焦化厂脱硫废液及硫泡沫制酸项目精苯拆除”等数个标段工程分别签订承揽合同或工程合同后,天风公司就将其中数个工程所涉劳务工程依法分包给陕西亿海供水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海公司)。徐长林系亿海公司员工,天风公司与亿海公司之间属于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二单位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其次,天风公司从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个人向张永让借款,其在诉状中所称劳务人员也非天风公司工作人员。综上,张永让与天风公司之间无任何经济关系,天风公司也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张永让借款,请求法院驳回张永让的诉讼请求。 徐长林辩称,首先,张永让为天风公司招聘的劳务人员安宏博、倪建全、马东拉黑、李庆德、赵仓平等人垫付劳务工资事宜与徐长林个人没有关系,其作为天风公司酒钢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对以上劳务人员的工作量、考核、考勤核实并计算每个劳务人员的工资数额,张永让垫付的工资款已足额发放给以上劳务人员,这些劳务人员创造的劳动成果受益者为天风公司,张永让主张徐长林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天风公司让张永让为其所招聘的以上劳务人员垫付工资款事宜于2018年11月出具了证明文件,徐长林也向天风公司汇报垫付工资事宜,天风公司回复次月归还张永让,故徐长林行为系职务行为,个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再次,由于天风公司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劳务人员多次信访,该事件影响到天风公司施工项目及招标正常工作,在招标方酒钢选烧厂项目主管王铁红和天风公司酒钢集团项目部经理刘铁军等相关领导多方协调下,找来张永让垫付了天风公司所招聘的以上劳务人员工资款。综上,徐长林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张永让提交证据:证明、工人工资表、收条、建设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办证登记表、徐长林身份证复印件、D卡花名册、劳务分包协议,天风公司对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可,徐长林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因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予以采信。天风公司提交:1.拆除工程合同,张永让、徐长林对该证据予以认可,因以上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予以采信;2.承揽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张永让、徐长林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因以上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信;3.仲裁裁决书,因本案已经提起诉讼,故不予采信;4.律师函,张永让、徐长林不予认可,因该证据系天风公司单方陈述,其内容的真实性不能确定,故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4日、2018年8月7日,宏兴公司(甲方)与天风公司(乙方)签订承揽合同,服务名称为除尘器修复项目、竖炉项修。2018年9月6日,宏兴公司(发包方)与天风公司(承包方)签订焦化厂脱硫废液及硫泡沫制酸项目精苯拆除工程合同,工程地点宏兴公司焦化厂区,开工日期2018年9月10日,交工日期2018年11月30日;合同总价173万元。在合同第二部分发包方权利,双方约定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承包方责任的权利。天风公司提交一份工程分包合同书,承包人(甲方)天风公司,劳务分包人亿海公司(乙方),工程名称焦化厂脱硫废液及硫泡沫制酸项目精苯拆除标段施工,工程地点宏兴公司焦化厂区,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10日,计划交工日期2018年11月30日,合同采取包干价,含税合同暂定价1172600元。亿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处加盖刘铁军印章。 另查,张永让提交天风公司在宏兴公司办理的D卡人员花名册,显示徐长林、顾庆国、周大通等人为天风公司工作人员,并加盖天风公司印章,宏兴公司留底的徐长林身份证复印件上也加盖天风公司印章。2018年11月29日,天风公司向张永让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2018年11月,因西安天风公司在酒钢集团中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给西安天风聘用的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在多方协调下,张永让在2018年11月22日,为西安天风聘用的劳务人员安宏博垫付工资20000元(银行转账),同月29日张永让为西安天风聘用的劳务人员安宏博垫付工资33640元(银行转账),同月29日为西安天风聘用的劳务人员李广福垫付工资4480元(银行转账),同月29日为西安天风聘用的劳务人员赵仓平垫付工资2020元(银行转账),同月25日,张永让出具现金40000元,分别支付给西安天风聘用的劳务人员倪建全9460元、何飞年9460元、李庆德9460元、马东拉黑6300元、谢娟900元、任小春1820元、冯进南1820元、禅永彪1820元共计41040元,张永让为西安天风垫付的劳务工资,西安天风承诺在次月归还。该证明上天风公司加盖天风公司酒泉钢铁集团项目经理部(非经济合同用)印章,且徐长林签字确认。张永让同时提交向以上劳务人员支付劳务费的工资表及银行转款明细。2019年6月30日,刘铁军与刘国刚签订劳务分包协议,该协议上落款处刘铁军签字并加盖天风公司酒泉钢铁集团项目经理部(非经济合同用)印章
判决结果
一、西安天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永让100140元及利息(本金100140元,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30日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驳回张永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3元,减半收取计1151.5元,由西安天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丁玺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莹莹 书记员王丹丹
判决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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