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302民初3771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4-19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优士临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5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37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优士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1×××93内存款55万元。2021年3月12日,优士临沂分公司向本院主张,涉案工程由其公司承揽承建,与优士公司无关,请求冻结其公司在临商银行账户为81×××74内存款55万元,解除对优士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对其主张提供日期为2021年3月12日的临商银行账户余额对账单一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在临商银行账户为81×××74内存款5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1年;
三、解除对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1×××93内存款55万元的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冯俊玲
审判员杨莉
审判员王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严
判决日期
202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