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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6469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312-2356508
注册时间:2002-05-17
公司地址:定州市定曲路
简介:
客车、货车、客货车、专用车、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制造销售;汽车及零部件新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模具、普通机械设备、包装机械、包装袋制品制造销售;计量检测;物流配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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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蓝天幼儿园与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1025民初246号         判决日期:2021-04-15         法院:大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808155172。 住所地:定州市。 原告大城县蓝天幼儿园与被告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蓝天幼儿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冀R×××××号校车的买卖合同,责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将冀R×××××号校车退回被告,由被告将12万元购车款退还给原告,并赔偿该车的全部损失和利息,计198229.13元。3,二被告承担上述诉求的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分别于2009年、2010年共向第二被告购买了第一被告生产的长安牌校车三辆,签订了买卖合同,共计价款36万元。车辆交付后,原告在正常的使用中,发现油漆不断脱落,方向盘不灵,发动机高压油泵不能正常启动,刹车失灵等诸多质量缺陷。虽经多次修理,始终不能正常使用。严重的是其中两辆校车大架发生了严重断裂,导致原告方学生人员和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三辆校车当即停止使用。被告以劣质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出售给原告,导致原告损失巨大,经多次找到被告解决无果。后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另外两辆校车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本次起诉的冀R×××××号校车系与出现开裂的冀R×××××号校车是同批次车辆,导致原告不敢让幼儿学生乘坐该车,司机不敢驾驶该车,唯恐危及人身生命安全。原告认为虽然本次起诉的校车没有出现开裂等状况,但是系与出现质量问题的另外车辆系同批次生产,设计构造,制作工序等完全一致,驾驶该车必然导致悲剧的发生。故依据法律规定,维护合法权益,保护幼儿学生的生命安全,提起诉讼,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4月13日,原告方与被告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销售部签订了长安客车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生产的长安牌校车三辆,价款36万元。车辆购置后,原告方对车辆进行了登记和使用,车辆牌照分别为冀R×××××、冀29×××××、冀R×××××。在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冀R×××××、冀29×××××两辆汽车出现质量问题,遂向大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36万元及相应的损失。本院经审理查明,冀R×××××、冀29×××××有明显的质量问题,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两辆汽车买卖合同,并同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4万元,赔偿损失157659.60元,原告将冀R×××××、冀29×××××车辆返还给被告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该判决下发后,被告提出上诉被驳回,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自原告发现所购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后,对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冀R×××××号校车进行了封存,并将车辆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于2015年9月13日交由大城县车辆管理所保管。另查明,原告另外向被告多次发出主张权利告知函,被告均拒绝签收。关于原告的损失计算有上次诉讼中提交的清单予以证实,且该清单中的损失已经依法认定。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买卖合同,本院民事判决书及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等可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大城县蓝天幼儿园与被告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冀R×××××号车辆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大城县蓝天幼儿园购车款及相应损失共计198229.13元(损失清单附后)。 三、原告将案涉的冀R×××××号车辆返还给被告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项内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132.30元,由被告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购车款:120000元,车辆购置税6466元,保险费15546.13元,利息53817元,停车费用2400元
合议庭
审判员赵占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吕源增
判决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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